律师观点分析
某劳动者(原告)自 2021 年起在某建设集团公司(被告)项目务工,岗位为木工。2024 年 10 月,原告在项目施工时从高处坠落受伤,被告主动为其申请工伤认定,相关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载明用人单位为被告;后经鉴定,原告构成十级伤残,停工留薪期 3 个月,用人单位仍认定为被告。
2024 年 12 月,被告出具《解除劳动合同书》,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后原告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以被告已分包项目、双方无劳动关系为由,驳回原告全部诉求。原告不服,委托史长柱律师向法院起诉,主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异地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 11 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抗辩已合法分包、仅代办理工伤手续,不应承担责任。史长柱律师聚焦三大胜诉核心:一是固定生效行政文书效力,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书均明确被告为用人单位,且被告未提复议或诉讼,文书已生效;二是强化劳动关系实质证据,提交长期工资流水、被告出具的解除合同证明、现场考勤管理记录,证实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三是厘清用工责任法律依据,指出被告违法分包不免除其用工主体责任,且未为原告缴纳正式社保,存在过错。
法院采纳律师意见,判决确认双方于 2025 年 1 月解除劳动关系,判令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5.3 万余元、停工留薪期工资 2.2 万余元、医疗费 727.91 元、护理费 1690 元,合计约 7.8 万元,驳回其他诉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史长柱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