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晨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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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与何某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徐晨霞律师|时间:2019年07月17日|分类:人身损害 |121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17日,原告在上海市嘉定区黄渡镇某广场跳舞时,被告骑着滑板车将被告撞到在地,导致手部受伤,后经医院诊断手部多处骨折。原告报警后,派出所警察做了相关询问笔录,调取了小区监控录像。原告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事发时,被告何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李某、何某某作为何某某的监护人,未能尽到监护责任,应就原告的全部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在警察的组织下未能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诉至法院。

【律师观点】

1、本次事故发生地为商业街店铺门口,并非市民广场或小区内部活动广场等休闲放松的地方,其性质仅为购物街的人行通道,并不具备供居民跳广场舞的功能;

2、事发时为晚上8点左右,时值夏日,该时间段为附近居民饭后散步及购物的高峰时段。但原告仍在该处跳广场舞,将自己置身于风险之下,缺乏基本的安全防范义务;

3、原告作为成年人,应当辨析自己的行为。事故发生时原告随舞蹈音乐右腿往侧后方踏出,当时原告并未查看后方情况,而此时被告何某某骑着滑板车从旁经过导致发生事故。如果原告能注意周边环境的变化,此次事故完全可以避免。

4、被告认为广场舞的组织者以及该商业街的管理者需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5、被告何某的监护人已尽到合理的监护责任,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理应减轻相应责任。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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