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长沙市分公司 VS 李仙梅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裁判主旨
过度疲劳驾驶系违法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保险人对于疲劳驾驶系免责事由的提示说明义务应相应降低。
基本案情
案外人贺鹏飞过度疲劳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导致车辆及高速公路设施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人保长沙分公司向李仙梅送达了署名并盖章的拒赔通知书,认为该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
审理结果
天心区法院一审判决人保长沙分公司承担保险责任。长沙中院二审期间,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人保长沙分公司承担部分保险责任。
裁判思路
案外人贺鹏飞过度疲劳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经交警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疲劳驾驶作为法律明确规定的禁止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的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程度应适当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