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军律师

  • 执业资质:1440320**********

  • 执业机构:广东瑞嘉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保险理赔法律文书代写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都邦财产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VS周清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发布者:宋军律师|时间:2019年06月18日|分类:保险理赔 |393人看过


都邦财产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VS周清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裁判主旨

保险合同约定车辆未年检系保险人免责事由,减轻了保险人自身责任,保险人应向投保人履行充分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否则该条款不对投保人发生法律效力。

基本案情

周清游为其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条款中约定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周清游驾驶该车与孔红根驾驶的小车追尾造成交通事故。交警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清游负全责,且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两辆车的车损均由周清游承担。周清游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商业险,但双方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

审理结果

浏阳市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三责险、车损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责任。长沙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裁判思路

 

关于车辆未年检是否属于保险公司的免责范围,需要具体考量以下因素:车辆未年检是否在交通事故发生前已导致了车辆的安全隐患、该安全隐患是否为交通事故产生的主要原因等。从年检免赔条款的设定目的看,应不是免除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而是在于督促年检,保证车辆行驶的安全性;从保险合同性质看,免责条款具有高度专业性,保险公司作为保险合同的拟定方,应当向投保人清楚解释保险条款内容,故保险公司依据该条款而要求免赔亦应当承担较高的提示说明义务。本案中,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约一半内容采用红色字体,且字体太小,不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故该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法律效力。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