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军律师

  • 执业资质:1440320**********

  • 执业机构:广东瑞嘉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保险理赔法律文书代写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刘某诉保险公司醉酒后误吸呕吐物窒息死亡案

发布者:宋军律师|时间:2019年05月15日|分类:保险理赔 |718人看过

基本案情:

原告的亲属刘某某系潍坊市某化工公司员工。公司于2013年为刘某某在内的员工购买了保费为300元/份、保险金额为20万元的出行无忧.1至6类等额救援保障卡两份并在网上在线进行了激活,职业类别为技工。生效日期为2013年2月1日,保险期间为一年。保单约定被保险人为刘某某,受益人为法定。每份保单一般意外赔偿金为人民币20万元,公司按照约定交纳保费。2013年7月16日中午12点半左右,刘某某与同事到饭店进餐,进餐过程中饮用了白酒。回家后,家人扶其上床休息。不久,家人发现其脸色发紫, 意识不清,呼之不应,立即拨打120,送其去医院抢救。经值班医生检查,刘某某入院时血压测不到,意识丧失。口唇、面色紫绀。双目瞳孔散大固定,对光反射消失。大动脉拨动消失。双肺无呼吸音,未闻及心音,各种反射功能消失。气管插管时发现口咽部大量食物。

处理:入院后立即予气管插管、呼吸机机械通气、胸外心脏按压、心电监测、予电除颤、静脉应用肾上腺素、升压药、呼吸兴奋剂等抢救两小时无效,临床死亡。院方的结论为“因醉酒后呕吐物堵塞咽喉部,异物堵塞时间过长,脑部缺氧严重致身体各器官受到损伤。因酒精中毒,中枢抑制、呕吐物堵塞咽喉部,致窒息,呼吸、心跳骤停,因时间过长,虽到医院后给予及时正确的抢救措施,终因脑不可逆损害及多器官功能衰竭,抢救无效死亡。”

委托人联系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答复,属于疾病死亡,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

律师接受案件后,积极与保险公司协商,保险公司最后意见仍然是拒赔。律师立即组织专业团队研究法律依据,起草代理思路,准备诉讼材料。

律师说法:

投保人刘某某按合同的约定和被告某保险公司规定的程序交纳了保险费(公司交纳),双方的保险合同成立,因此,双方对合同约定条款都应予以履行。按照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保险人免责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解释。保险合同中,对意外伤害的定义并未作出特别规定和解释。投保人投保时在合同中并未将醉酒或酗酒作为免责条款。被保险人刘某某因酒精中毒,中枢抑制,呕吐物误吸致窒息死亡,应属意外伤害致死,被告应按约定全额赔付原告保险金40万元。

醉酒虽属一种故意行为,但醉酒后误吸呕吐物致窒息,并最终导致死亡则不属故意范畴,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文中亦未明确将此列为免责条款,基于保险公司对意外伤害的含义规定不明确,其保险条文免责条款中又未对醉酒后因其它原因引起死亡作出规定这一情况,在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的前提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和第三十条规定的精神,作出有利于受益人的解释。

核心提示:

本案是一个非常典型的保险诉讼案例,是基于以下几个原因:

第一,此案是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被保险人的死亡原因关系到保险合同约定的承保风险——“意外伤害”与“疾病的区别”。而类似案件,恰恰是人身保险诉讼之中的焦点问题。在目前发生的许多人身保险诉讼纠纷之中,当事人往往会因为被保险人的死亡原因属于意外伤害还是疾病发生争论,直至走上法庭。

第二,此案中,被保险人死亡的原因较为奇特,存在许多偶然因素(被保险人系醉酒后误吸呕吐物窒息死亡)。

第三,此案存在多处争议焦点;而这些焦点问题,涵盖了许多保险法难点、重点知识。如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最大诚信原则、保险近因原则、保险合同的不利解释原则等。通过此案的分析,读者能够“窥一斑而知全豹”,理解保险诉讼和保险法律制度的特点。

第四,此案对于代理律师,不仅仅在保险实体法水平上进行了考验,也涉及保险诉讼中的程序法适用能力问题。并且,许多法律问题是保险诉讼所特有的问题,集中呈现出保险诉讼的特色。

    第五,此案的参与者,皆认真对待,对于案情进行了反复研究,充分体现了保险诉讼的对抗性。法院的承办法官对于《保险法》把握到位,定性准确,适用法律精当。原被告的代理律师均长期从事保险诉讼代理工作,具有一定的保险案件代理经验,展现了专业的保险案件办理水准。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