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军律师

  • 执业资质:1440320**********

  • 执业机构:广东瑞嘉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保险理赔法律文书代写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发动机进水损坏,保险公司应理赔吗

发布者:宋军律师|时间:2019年05月15日|分类:保险理赔 |235人看过

案情简介:发动机进水损坏,保险公司应理赔吗

A运输公司与B保险公司签署《保险合作协议》,为其所属的运输车辆购买保险,其中第十三条约定:“暴雨造成车辆损坏的保险事故,是保险责任范围”,第二十四条约定:“发动机进水导致的发动机损坏属于保险协议责任免除条款”。20158月,A运输公司车辆遇暴雨造成发动机进水损坏,修理费达18万余元,A运输公司提出理赔要求后遭拒绝,无奈提起仲裁。

合议庭意见: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合议庭经审理,裁决B保险公司全额承担A运输公司更换涉案发动机损失18万余元。

律师说法: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可见,双方对条款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提供格式合同一方不利的解释。

本案中,A运输公司与B保险公司所签署的《保险合作协议》第十三条约定:“暴雨造成车辆损坏的保险事故,是保险责任范围”,第二十四条约定:“发动机进水导致的发动机损坏属于保险协议责任免除条款”。两条款内容存在冲突情形,由于该《保险合作协议》系B保险公司提供的合适合同,此两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此种双方对条款理解发生争议的情况,根据上述合同法规定,应当作出提供格式合同一方不利的解释,即作出不利于B保险公司一方的解释,应由其承担涉案发动机损失。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