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陈某某为惠州市博罗县某家具厂业主。2015年3月2日,陈某某在某财保公司为10名员工购买了团体人身意外险。2015年9月29日,陈某某聘请的员工刘某某在工作中发生受伤,经劳动能力鉴定为十级伤残。2016年1月15日,陈某某与刘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解除双方劳动关系,陈某某一次性支付35000元给刘某某。陈某某向某财保公司报案理赔,理赔不成提起诉讼。
某财产保险公司委托本律师为代理人,本律师经过仔细研究,在庭审中提出全面反驳答辩,最终法院认定陈某某无权向某财保公司索赔,裁定驳回起诉。
律师点评:本律师曾经经办过大量的保险纠纷类案件,本案即是其中一件。在法律上,律师可以合理利用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为当事人争取应有的权益。很多当事人认为不聘请律师,自己也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自行起诉,最终导致令人惋惜的全面败诉。实际上,律师经过多年的法律实践积累,早已经将法律法规生命化,通过精选组合诉讼策略,认真踏实落实实施,最终充分达到当事人的诉讼目的。
律师建议:委托律师需要聘请专业、有丰富经验的胡律师,委托胡律师,您的案件质量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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