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王某为儿子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保险,保额14万,每年保费3080元,缴费期限20年。投保时候,保险公司业务员依据投保规则,向投保人王某询问了保险投保单中列明的健康告知事项,王某均作了明确的回答和确认,并在投保单上面签字确认。
2016年11月,王某的儿子突然死亡。公安局及医院出具死亡证明书显示,王某儿子死亡原因为猝死。
王某向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报案后,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被保险人有过往癫痫病史为由拒绝理赔”。
原来,被保险人王某的儿子于2011年8月在医院被诊断出患有继发性癫痫。而投保时候,王某并没有告知。
王某向保险公司多次索赔无果,2017年1月将该保险公司告上法院。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被保险人患有继发性癫痫,而王某在投保时未告知保险公司被保人有相关疾病的事实,主观上存在恶意投保,因此影响了保险公司作出是否承保或提高保费的决定。
而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通俗解释:很多病或者既往病史保险公司核保后是要加费或者拒保的。因为有的病会引发其他关联症状或者其它更严重的病。所以才有核保,而健康告知的重要性就体现在这儿。
1、投保时候,保险公司已经通过列表清单式的进行了充分询问。
2、保险公司所列举的疾病中并不包括继发性癫痫,因而在投保人的角度来说,对保险公司的提问并无隐瞒,不存在恶意情形。
3、根据公安部门以及医院的死亡证明显示,被保人系猝死。而猝死和继发性癫痫的事实之间不具有关联性。
法院最后判决:综合前面3条因素认定,投保人王某和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并不存在投保人隐瞒投保,因此,判决保险公司按照合同赔付王某14万元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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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拒赔的几个关键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