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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未如实告知被保险人有过癫痫病史仍胜诉

发布者:宋军律师|时间:2019年05月09日|分类:保险理赔 |636人看过

20165月,王某为儿子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保险,保额14万,每年保费3080元,缴费期限20年。投保时候,保险公司业务员依据投保规则,向投保人王某询问了保险投保单中列明的健康告知事项,王某均作了明确的回答和确认,并在投保单上面签字确认。

201611月,王某的儿子突然死亡。公安局及医院出具死亡证明书显示,王某儿子死亡原因为猝死。

王某向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报案后,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被保险人有过往癫痫病史为由拒绝理赔

原来,被保险人王某的儿子于20118医院被诊断出患有继发性癫痫。而投保时候,王某并没有告知。

王某向保险公司多次索赔无果,20171月将该保险公司告上法院。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被保险人患有继发性癫痫,而王某在投保时未告知保险公司被保人有相关疾病的事实,主观上存在恶意投保,因此影响了保险公司作出是否承保或提高保费的决定。

而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通俗解释:很多病或者既往病史保险公司核保后是要加费或者拒保的。因为有的病会引发其他关联症状或者其它更严重的病。所以才有核保,而健康告知的重要性就体现在这儿。

1、投保时候,保险公司已经通过列表清单式的进行了充分询问。

2、保险公司所列举的疾病中并不包括继发性癫痫,因而在投保人的角度来说,对保险公司的提问并无隐瞒,不存在恶意情形。

3、根据公安部门以及医院的死亡证明显示,被保人系猝死。而猝死和继发性癫痫的事实之间不具有关联性。

法院最后判决:综合前面3条因素认定,投保人王某和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并不存在投保人隐瞒投保,因此,判决保险公司按照合同赔付王某14万元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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