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军律师

  • 执业资质:1440320**********

  • 执业机构:广东瑞嘉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保险理赔法律文书代写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单位委派职工外出学习,在指定的学习休息宿舍被他人无故殴打致伤是否为工伤?

发布者:宋军律师|时间:2019年05月06日|分类:劳动纠纷 |330人看过

此问题关键在于如何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和第16条的规定以及相关关系,特别是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宗旨的理解。

首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5项中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受单位委派到外地学习,在外学习、旅途、休息、就餐等过程中发生伤害,均属于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在学习安排的法定宿舍受到他人伤害,应视为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

其次,《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2导致伤亡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此条排除工伤的情形均为受害人自身原因导致伤亡发生,本案不属于排除工伤的法定情形

再次,根据劳动法第1条和劳动合同法第1条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第1条的规定,可以明确得出法律法规的立法宗旨就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在劳动关系上遵循劳动者利益优先保护的原则,其实质的法魂为劳动者的权利保障法。

故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期间,在学习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时受到他人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