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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观点‖单位通勤班车是否需获得道路运输许可

作者:李研博律师时间:2023年07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03次举报


作者:李研博(炜衡律师事务所)

*本文首发于威科先行

一、通勤班车的概念


通勤班车通常被认为是由单位为员工提供上下班通勤服务的自有或对外租赁车辆,属于生活习惯性用语,在法律范围内并无明确的定义。即,通勤班车分为两种,一种为使用自有车辆;另一种为租赁外部车辆,这其中又可以分为两类,一类为连车带司机,另一类只租赁车辆不带司机,这两种类均可称为包车。

通勤班车从服务特点来说,一是不对外,仅对内部员工开放,不面向社会公众;二是服务具有福利性,一般免费或者按照成本价收取较低费用。

二、通勤班车是否需办理道路运输许可


(一)连车带司机式包车服务

探究通勤班车是否应办理行政许可,其实质是需要考量其需要获得什么样的权利或者有无影响他人的嫌疑。机动车上路必然是路权与公共安全,查询《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并未涉及客运管理。进一步查询《道路运输条例》可发现,《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九条仅规定了“从事包车客运的,应当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输。”还是不能明确通勤班车是否需办理相关许可。还需探寻进一步的规定,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条之规定,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使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即道路客运项下的客运共分三种形式,线路班车、旅游车、包车,前两种明显与通勤班车相差甚远,而只有包车客运相类似。根据前述管理规定,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由包车用户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其特点在于连车带司机交由用户安排,线路固定。从此规定来看,连车带人式的包车服务即服务上述规定,当然,亦需办理道路运输许可。但实践中,很多客车经营者认为此种情况下不需要办,而且要办也是由车辆实际使用方办。这就导致此种类型下的很多通勤班车没有运输许可上路并可随时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比如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6民初16759号案例、遵义市交通运输局“遵交执罚﹝2022﹞392号行政处罚案例”等实际执法案例。那么,为什么会产生诸多的处罚呢,根据《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汽车租赁经营者不得以提供驾驶服务等方式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即,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是从出租方或者说客车服务商的角度出发的,连车带司机出租给其他单位用于通勤,实际符合《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所称的为社会公众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要素,因此,当然应该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七条、《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均是如此规定。需要说明的是,道路运输许可的办理主体应当是提供班车和驾驶员的服务供应商,而非为享受该项服务的员工所在单位。之所以要强调这点在于,实践中很多交通执法部门在执法时没有严格区分责任主体,只是从查处车辆时车辆使用单位入手。

(二)仅租赁车辆

但若是仅对外租赁车辆,而不包括驾驶服务呢?即,出租方只提供车辆,不提供驾驶服务,司机由承租方自行解决,如此,双方之间只属于租赁关系。在此情况下,出租方是否仍需办理运输许可呢?根据《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从事客车租赁的,应当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备案,交通运输运输管理部门应当自租赁经营者备案后15日内,向符合条件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其经营范围注明“客运机动车租赁”。《山西省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经许可的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持《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机动车行驶证》到所在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为车辆申领《道路运输证》及相关标志、标识”。按照四川省、山西省之规定,租赁车应取得道路运输证。与之相反的是,在《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仅要求“(1)行驶证登记的所有人与汽车租赁经营者的名称一致;(2)机动车使用性质按照公安机关的规定登记为租赁;(3)已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相应的保险;(4)已安装车辆定位装置;(5)技术状况良好,符合安全运行条件;(6)车内配备有效的灭火器具、急救包、故障车警告标志。”并未要求租赁车辆须办理运输许可。在交通运输部2020年12月印发的《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中亦未提出要求租赁车辆办理运输许可。

在深圳中院“
(2016)粤03民终4163号”裁判文书中,深圳中院认为,“《道路运输条例第二条规定所指道路运输经营包括客运经营和货运经营,《道路管理规定》对于《道路运输条例》中的“客运经营”定义为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及旅游客运。本案情形中日海公司将明星公司租赁的车辆用于其内部职工上下班使用系租车使用的方式,并不属于道路交通法规中所指客运经营。”

(三)自有车辆通勤

若是单位使用自有车辆为员工提供上述通勤服务,是否需办理道路运输许可呢?还是需要回归到《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条,如果单位能够严格把握不对外、不营利,则无需办理运输许可。铜陵市交通运输局在2020年4月23日回复网友的咨询中答复“目前通勤班车业务未纳入道路旅客运输行政许可范围,不属于道路运输管理范围。”

三、结语


根据上述分析及交通运输部的公开答复,笔者认为,对于连车带司机类型的通勤班车,提供班车和驾驶员的服务供应商应当办理道路运输许可。对于仅租赁车辆的通勤班车,一般无需办理道路运输许可,但不排除存在如四川、山西之类地方规定的个别地区,具体需在该类业务发生前咨询当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于使用自有车辆提供通勤服务的,在严格把握不对外、不营利的情况下,则无需办理运输许可。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很多单位在安排通勤班车时,经常面临自身不想雇佣司机的问题,若是由客车出租方提供司机,则非常容易引发非法营运认定风险。笔者建议可采取通过业务外包或者劳务派遣的方式解决司机用工问题。

首发链接:单位通勤班车是否需获得道路运输许可|专业文章|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 (wkinfo.com.cn)

李研博律师 

炜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西安办公室


李律师现为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协会员、陕西省人民检察院首届特邀听证员、全国中小企业协会调解中心特邀调解员,同时具备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曾就职于国家电网公司,深谙能源供应与国企改革。李律师擅长于企业股权设计、企业合规、投融资、科技教育等领域。李律师执业以来,秉持“惟精惟一、允执厥中”的执业理念,坚持在客观事实之下,全力维护客户利益,深受客户赞赏。已著《集体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流转规则梳理》、《非招投标项目备案合同效力分析》、《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场外股份转让合规性探讨》、《民宿经营合规性审查》、《工会在劳动人事中的作用》等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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