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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团众包骑手撞人,保险公司赔偿。

发布者:汪毅律师 时间:2023年02月09日 549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 张XX,女,1963年 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X,安徽XX律师

被告: 朱XX,男,1992 年 12 月 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被告: 重庆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

法定代表人:姚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XX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XX,住所地中国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程度市高新区天府三街。

负责人: 陈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XX,该公司员工。

原告张XX与被告朱XX、重庆XX公司( 以下简称太平XX公司 )、中国XX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XX (以下简称XX公司 )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X被告朱XX、被告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被告太平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朱XX、XX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 138517.89 元[医药费:140元(不含被告垫付);后续治疗费:8000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x50-850元;营养费:90日 x50元/日=4500元;护理费:(90-17)日x154.93 元/日=11309.89 元(不含被告支付住院护理费);误工费:180 日30 日 x3000 元=18000 元;残疾赔偿金:43009元 x20年x10%86018 元;交通费:1000 元;精神抚慰金:6000 元;鉴定费:2700 元];

2.依法判决被告太平XX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向原告直接承担上述赔偿责任;

3.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等均由各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21年11月 25日 13 时许,被告朱XX驾驶皖 A30588 号电动自行车沿合肥市龙岗路西XX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逆向行驶至龙皇路口公交站台附近时,遇原告驾驶皖 AWB721号电动车自行车沿龙岗路西侧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此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瑶海大队处理认定,被告朱X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医院紧急住院治疗,事故造成原告多处骨折和损伤。后原告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 180 日,营养期 90 日,护理期 90日,后期取内固定费用 8000 元。被告XX公司系被告朱XX的雇主,被告朱XX系在外卖送餐过程造成原告受伤,应当承担事故连带责任。被告XX公司为被告朱XX在被告太平XX公司处购买众包骑手意外险,本次事故符合保险理赔的全部条件,故被告太平XX公司应当保险责任范围内向原告直接承担上述赔偿责任。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望判如所请。

朱XX辩称:

对事故的发生及责任划分无异议,但是原告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及护理费都是我垫付的,请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XX公司辩称:

一、被告朱XX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朱XX系与被告XX公司合作的众包骑手,双方签订网约配送员协议,约定由被告朱XX提供配送服务,其可通过平台自主选择并完成配送任务,并在配送完成后获得相应报酬,平台账号由其个人保管,报酬结算由其个人自行提出结算申请,被告朱XX自行提供配送工具并独立完成服务内容任务的,接受配送的具体时间和次数均由被告朱XX自主决定,被告XX公司对其不进行实际管理,不具有类似于雇主对雇员的管理、支配和指示的权利,双方没有人身依附关系,故二者系合作关系,而非劳动雇佣合同关系,该协议为电子协议,被告朱XX可通过配送软件APP 随时查阅,有关的重要条款如下,1.4,网约配送员及本协议中的您是指接受并同意本协议附件、规则等全部条款及众包平台发布的其他规则,申请注册并经众包平台审核通过后,通过众包平台自主选择完成配送服务事项,并在事项完成后获得相应服务报酬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3.2、结款周期,当您提出结算申请后,经核实您提供的配送服务符合标准且无误后,本公司将在您提出结算申请的三个工作日内,将服务费及活动奖励等费用支付到您平台提交的账号银行账号上。7.6、你应该遵守交通规则。7.7、在接受、完成服务事项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服务态度要友善,避免与他人发生争执,注意人身安全,如果因您个人故意或过失行为,肇事逃逸、打架都酗酒闹事酒后驾驶、吸毒等导致您自身及第三人受伤或损失的,一切后果由您个人承担,与美团众包平台及本公司无关。根据第 7.7 条的规定,本案事故系被告朱XX的重大过失造成,故应由被告朱XX承担赔偿责任。

二、被告太平XX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被告XX公司已为被告朱XX向被告太平XX公司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其中包含个人第三者责任险,限额 25 万元,被保险人为被告朱XX,根据保险说明,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因过失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太平XX公司辩称:

一、我司承保被告朱XX骑士意外险附加公共场所个人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责任为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本人于公共场所内,因其疏忽或过失致第三者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事故发生的法律规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二、本保险合同第三页,10.特别约定,约定赔偿的项目为2、三者责任 (含死亡、伤残、医疗、物损、误工): 累计赔偿金额 25 万元,其中物损 5万元。三者物损: 对于三者财产损失我司按照扣除 300 元免赔后,按不高于 5 万元支付赔偿金,物品的折旧率统一按照每年 20%扣除。3、误工费: 按照三者实际月收入(需提供出险前半年工资流水,如无则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除以 30%乘以实际暂时丧失工作能力天数执行,一年累计最长赔付天数不超过 180 天。护理费: 仅认可医院或第三方扩理机构出具的正规发票金额,每日护理费用标准最高不超过根据当地当年的居民服务业平均工资水平折算的日工资;三者在评定伤残等级后,误工费和护理费赔偿责任终止。4、第三者医疗及相关费用,包括如下项目:挂号费、治疗费、手续费、检查费、医药费、材料费、住院期间床位费、急救车费、护理费、误工费。前述列明的“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医疗费用及相关”合计赔偿限额不超过人民币 20 万元

三、本次事故相关损失我司认可,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我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1.医疗费,认可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正规治疗发票。2.误工费,根据保单约定,按照三者实际月收入,原告误工证明真实性存疑,无具体误工损失,无事实依据,我司不予认可。3.后续医疗费,原告单方面鉴定,后续医疗费过高,我司不认可。4.伤残费用,原告单方面鉴定,我司认为内固定在位影响鉴定等级,我司不予认可。5.护理费,仅认可医院或第三方护理机构出具的正规发票,金额每日护理费用标准最高不超过当地当年的居民服务业平均工资水平折算的日工资。6.原告诉请其余费用不在保单承保范围,我司不予认可,应由侵权责任人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 11 月 25 日13 时许,朱XX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合肥市龙岗路西XX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逆向行驶至龙皇路口公交站台附近时,遇张XX驾驶皖AXXX 号电动自行车沿龙岗路西侧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此发生碰撞,造成张XX受伤、两车不同程度。该事故经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瑶海大队调查认定,朱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XX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张XX当即被送往合肥市第二人民医院救治,入院诊断为: 右侧胫骨平台骨折、右股骨远端骨折、右膝关节十字韧带损伤、右膝关节内侧副韧带损伤、右膝半月板损伤。经住院治疗 17天后于2021年12月12日出院,出院医嘱: 1建议休息 2 月,支具固定非负重活动,加强患肢肌力及关节活动,预防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2.加强营养,加强专人护理;3.右膝部手术切口保持干燥一周等。之后,张XX遵从医嘱又至该院门诊复查多次。张XX在住院治疗期间,聘请护工对其进行护理 15 天,朱XX为其垫付护理费 3000 元。上述治疗期间,张XX共计发生医疗费 33445.92 元,其中张XX自付医疗费 140元,朱XX垫付医疗费 33305.92 元。

2022 年 5月9日,张XX委托安徽正邦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三期”和后续医疗费进行鉴定,该所于 2022 年 5月27日出具皖正邦司鉴所[2021] 临鉴字第 812 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一)被鉴定人张XX系道路交通事故致右膝多发骨折伴附件损伤术后,遗留右膝关节活动功能丧失达 25%以

上,构成十级伤残;(二)给予被鉴定人张XX伤后误工期 180日,护理期 90日,营养期 90日;(三)建议给予被鉴定人张XX后期取内固定费用为人民币 8000(捌仟元整)。为此,张XX支付鉴定费 2700元。

另查明,朱XX(网约配送员)与XX公司签订《网约配送员协议》约定:本公司是指与您签署本协议及相关文件,并按照相应标准对您所提供的配送服务进行考核、支付相应服务费的法律主体。美团众包平台是指为具有配送需求的用户和配送服务提供方(即您)提供配送服务供需信息发布、展示、接单、完成、确认等信息、技术服务的手机 APP 信息平台。网约配送员,是指接受并同意本协议、附件、规则等全部条款及众包平台发布的其他规则,申请注册并经众包平台审核通过后,通过众包平台自主选择、完成配送服务事项,并在事项完成后获得相应服务报酬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您同意与本公司签订本协议,按照众包平台展示的配送信息需求内容、要求、标准,自主选择接收服务事项,并在接单后及时完成配送服务并收取本公司支付的服务费或奖励。为了保障您在配送服务提供过程中的安全,本公司将为您投保意外险。您同意,如您在一个自然日期间,如约承接了一单及或以上的订单,每日需支付人民币 3 元的保险费,该费用将从您的服务费用中予以扣除。若因您的故意或过失行为造成其他任何第三方损失由本公司实际承担的,本公司有权向您追偿全部损失。服务费及活动奖励的计算标准以众包平台实时显示的数据为准。当您提出结算申请后,经核实您提供的配送服务符合标准且无误后,本公司将在您提出结算申请的 3 个工作日内将服务费及活动奖励等费用支付到您向平台提交的银行账户上。本公司应根据用户在众包平台发布或另行制定服务作业计划和作业要求、配送服务规范等,督促您完成配送活动等。本公司负责处理您在配送服务期间发生的所有包括但不限于用工、服务质量、事故、纠纷等问题。本公司应及时向您支付完税后的服务费。

2021 年 11月 25 日,XX公司为朱XX在太平XX公司投保了众包骑手意外险,其中含责任限额为 25 万元的公共场所个人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包含: 最高赔偿限额为 20万元的众包骑手造成他人伤害,无免赔;最高赔偿限额为 5 万元的众包骑手造成他人财产损失,300 元以内的不赔付,只赔付超过 300 元的部分等。第三者医疗及相关费用包括如下项目: 挂号费、治疗费、手术费、检查费、医药费、材料费、住院期间床位费、急救车费、护理费、误工费。其中误工费按照三者实际月收入 (需提供出险前半年工资流水,如无则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30*实际暂时丧失工作能力天数执行,一年累计最长赔付天数天超过 180 天。护理费仅认可医院或第三方护理机构出具的正规发票金额,三者在评定伤残等级后,误工费和护理费赔偿责任终止。另,《中国XX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公共场所个人责任保险条款》第五条约定: 保险人对于第三者任何性质的间接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等不予赔偿。保险期间为2021年11月25日6时58分57秒起至2021年11月26日1时30分00秒止。

上述事实有张XX提供的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打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出院记录、检查报告单、门诊病历打印件、医疗费发票、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工作证明打印件、网约配送员协议打印件、订单配送截图打印件、众包骑手意外险截图打印件、投保产品详情打印件、保险说明打印件,朱XX提供的医疗费发票、护理费发票,太平XX公司提供的保单电子凭证打印等证据,以及当事人庭审陈述载卷佐证。

法院认为:

公安机关对本起交通事故所作的责任划分,事实清楚,且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依照法律规定,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赔偿义务人予以赔偿。朱XX在配送外卖过程中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造成张XX受伤的交通事故,且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其应对张XX的损失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朱XX与XX公司签订了《网约配送员协议》,该协议约定XX公司根据用户在众包平台发布或另行制定服务作业计划和作业要求、配送服务规范等,督促朱XX完成配送活动等,并按照相应标准对朱XX提供的配送服务进行考核、支付相应服务费根据服务配送量向朱XX发放费用,故XX公司对朱XX起到了组织和管理的作用,双方之间存在劳务关系。因朱XX在本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故XX公司应与朱XX连带赔偿张XX的损失。XX公司为朱XX在太平XX公司投保了众包骑手意外险,且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现张XX要求太平XX公司在其承保的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结合法律规定及案件的实际情况,本院确定张XX的损失为: 1.医疗费 33445.92 元。依据本院一审法庭辩论前收到的医疗费票据原件等据实核算。其中张XX自付医疗费 140 元,朱XX垫付医疗费 33305.92 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 850元(50元/天*17天)。3.营养费 4500 元(50 元/天*90天)。4.误工费18000 元(3000 元/月*6 个月)。因张XX主张的误工费标准不超过 2021 年度安徽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工资标准 43009元/年,故本院对其主张的误工费予以支持。5.护理费 14309.89元(3000+154.93 元/天*73天)。张XX在住院治疗期间雇佣了专业护工对其进行护理,且该费用已经实际发生,并由朱XX垫付,故本院予以支持。扣除该护理天数,现张XX主张剩余护理期 73 天的护理费,因张XX未举证证明护理人员的具体工资收入情况,张XX主张按照 154.93 元/天的标准计算护理费,该主张未超出 2021 年安徽省服务行业在岗人员的工资标准,本院予以支持。6.残疾赔偿金 86018 元(43009元/年*20年*10%);7: 精神损害抚慰金。张XX因此次事故造成十级伤残,精神上遭受一定损害,结合过错程度、损害后果、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能力及本地区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本院对张XX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支持 5000 元。8.交通费。结合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本院对张XX主张的交通费酌情支持 400 元。9.鉴定费 2700 元,有鉴定费发票予以佐证,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张XX主张的后续治疗费,因尚未实际发生,本院不予支持,张XX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综上,上述费用共计165223.81 元。依据XX公司为朱XX所投保的外卖骑手险中的《公共场所个人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及保险条款,对于张XX的上述损失应由太平XX公司在公共场所个人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医疗费 33445.92 元、误工费18000元护理费 14309.89元、残疾赔偿金 86018 元,共计 151773.81元其余损失共计 13450 元则应由朱XX和XX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鉴于朱XX已为张XX垫付医疗费 33305.92 元、护理费 3000 元,共计 36305.92 元,为避免诉累,朱XX应赔偿的其余损失可从太平XX公司支付其的保险款中予以扣减,故太平XX公司应赔偿张XX的损失费为128917.89元(151773.81-36305.92+13450),应支付朱XX的费用为22855.92元(36305.92-13450)。

案件判决:

一、中国XX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张XX 128917.87 元;

二、中国XX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朱XX 22855.92 元;三、驳回张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 396 元,由张XX负担 51元,朱XX和重庆XX公司共同负担 345 元。

张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朱XX和重庆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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