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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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信息罪涉案金额巨大,辩护律师全力为其罪轻辩护

发布者:吉爽律师|时间:2019年09月18日|分类:刑事辩护 |218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赵某某于2018年7月6日与微信名为“客户数据信息”的人取得联系,并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购买个人信息2万条,提供给被告人刘某某使用,其中涉及个人财产的信息1万4千余条。此后,赵某某将微信名为“客户数据信息”的人推荐给刘某某,且在2018年7月13日至23日间,刘某某与微信名为“客户数据信息”的人联系,购买个人信息140万余条,其中涉及个人财产的信息53万余条。

2018年8月17日,刘某某在位于XX市XX区北京盛XX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被抓获。2018年12月27日,赵某某接到民警的电话通知后自行到XX市公安局XX分局派出所接受调查。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检察机关对赵某某和刘某某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请求法院认定赵某某和刘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办案经过

办案团队在接受赵某某的委托后,立即对案件展开了调查,通过阅卷和会见被告人赵某某,迅速掌握了主要案情。办案团队经过对相关证据的分析,认为本案的核心在于赵某某对购买数据信息的主观目的是否符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这对于最终的定罪量刑会产生巨大的影响。

结合全部案件材料及办案团队的分析,办案律师总结了三点辩护意见:一是赵某某在本案中是帮助刘某某购买数据信息且个人未使用;二是赵某某不知道购买的数据信息的内容和性质;三是赵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判决。

案件结果

律师团队通过及时阅卷和会见当事人,全面收集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组织开庭辩护意见,律师按照诉讼策略在法庭上为当事人进行罪轻辩护,最后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定赵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达到了辩护律师罪轻辩护的目的。

办案心得

律师应当注重案件证据的收集与分析,寻找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从客观行为和主观目的方面进行全方位论证与辩护,辩护律师更注重从主观方面着手,强调被告人赵某某的主观上并不存在非法买卖他人个人信息的意图,以此为中心论点为当事人制定诉讼策略,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价值

律师对刑事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及其相关理论已有深入研究,对典型的刑事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另外,律师团队均具有出色的业务素质,各律师分工配合进行案件证据的收集与分析,重复进行案件模拟并对辩护策略提出专业的分析与意见,最后提出合理可行的辩护意见并为当事人进行无罪或罪轻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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