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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机构突然关门,预付的学费还能要回来吗?法院判了:不仅公司要退钱,老板个人也要连带赔偿!

发布者:马占锦律师 时间:2026年07月08日 2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马占锦律师以案说法: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中“穿透公司面纱”追责股东的实战策略

编者按:近年来,教育培训机构“关门跑路”“停课失联”的现象屡见不鲜,无数家长预付了数万元学费,却面临“课停钱空”的困境。更令人无奈的是,当家长拿着合同去维权时,机构往往以“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只承担有限责任”为由拒绝退费。本案中,马占锦律师代理原告高某,成功穿透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面纱”,不仅让公司退还培训费用,更让公司唯一股东吕某承担了连带赔偿责任。本文将深度解析此案的法律逻辑,并为您揭示教育培训消费维权中的核心策略。

一、案情回顾

交了三年学费,课只上了一半,机构突然停课2022年初,原告高某为孩子报名参加了莱阳市某商城内的“某英语”补习班,与经营者约定由对方为孩子提供三年英语辅导服务,高某先后支付培训费用共计3460元。然而,2022年3月4日,该英语补习班经营者吕某突然在家长群中发布通知——“一律暂停线下教学活动,明天开始不上课”。此后,该培训机构再未恢复经营,高某的孩子被迫中断了课程学习。

更令人困惑的是,该培训机构的经营主体存在“两块牌子”——门口同时悬挂着“某英语”和“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两块牌匾。当高某要求退还剩余培训费用时,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声称:“公司与原告未达成任何合同关系,也未收取其任何费用”;吕某则辩称:“已经履行了应尽义务,为学生开设了网课账号并一直在维护,合同处于正常履行状态,不应退费”。

面对机构停课和经营者相互推诿,高某委托马占锦律师提起诉讼,要求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退还培训费用34600元及利息,并要求唯一股东吕某承担连带责任。

二、四个核心法律问题

本案看似是一起简单的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但事实上涉及四个在司法实践中极具典型性和普遍性的法律争议问题:

第一,合同相对方如何认定?——培训机构悬挂两块牌匾,家长究竟是和谁签订的合同?公司声称“未建立合同关系”,家长该如何证明?

第二,合同目的是否无法实现?——培训机构将线下课程改为线上网课并提供账号,是否就算履行了合同义务?家长给孩子报补习班是为了“上网课”还是为了“现场教学”?

第三,退费金额如何计算?——孩子已经上过部分课程,剩余学费应该退多少?是按照全部费用退还,还是按照已上课时折算?

第四,一人公司的股东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培训机构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没钱了,股东个人要不要赔?谁来证明公司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是分开的?

这四个问题,正是近年来全国范围内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中最常见、最让消费者头疼的争议焦点。

三、四重法律逻辑破解维权困局

针对上述四个争议焦点,莱阳市人民法院逐一作出了认定。马占锦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围绕这四个方面构建了完整的诉讼策略。

(一) 关于合同相对方两块牌匾不改变合同主体的认定

某信息技术公司辩称“未与高某建立合同关系”,但法院查明: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正是吕某本人,吕某在莱阳市某商城开设“某英语”补习班,门口同时悬挂“某英语”和公司名称两块牌匾。更为关键的是,在此次诉讼的同类型案件中,吕某曾在培训费用收据上签字并加盖了某信息技术公司的印章。

法院据此认定:有理由相信吕某系以公司作为合同相对方与家长达成教育培训合同的合意,某信息技术公司应当承担返还培训费用的责任。

实务启示:马占锦律师提醒广大消费者,报名培训机构时务必注意以下三点:

其一,签订书面合同时,要仔细核对合同首部及落款处的签约主体名称,确保与实际收款方、实际授课方一致。切勿轻信“这只是挂个牌子”“公司就是老板的”之类的口头解释。

其二,付款时尽量通过银行转账或微信、支付宝等可追溯的方式支付,并保留好转账记录。转账记录中显示的收款账户名称,往往是认定合同相对方的重要证据。

其三,留意培训机构悬挂的牌匾、营业执照等信息,拍照留存。如果机构同时悬挂多个牌匾,务必向经营者确认:到底谁是合同相对方?并要求在合同中明确写明。

(二) 关于合同目的网课不能替代线下教学的合同义务

吕某辩称“已经为学生开设了网课账号并一直在维护,合同处于正常履行状态”。如果采纳这一观点,那么高某只能获得网课账号的使用权,而无法获得原本约定的线下教学服务。

法院对此作出了精准的分析根据吕某在家长群中发布的“一律暂停线下教学活动”的通知,以及其自述在2022年1月才发送网课账户和密码的事实,可以证实此前学生一直是到店学习,由吕某掌握相关课程的账户和密码。

法院进一步指出结合家长给孩子报补习班的合同目的,根据通常理解和一般常理,上网课的学习效果会低于现场教学或监督学习的效果。双方达成的合同约定应当理解为“被告安排老师教授或协助学生学习,以达到课外补习的效果”。因此,即便原告孩子学习了相关网络课程,亦无法证实被告按约定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

最终,法院认定:因被告开办的英语培训班不再经营,原、被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双方的教育培训合同应依法予以解除。

实务启示:马占锦律师提示,教育培训合同具有人身属性,合同的履行以双方相互配合为基础。当培训机构单方改变教学方式(如线下改线上)、变更教学内容或停止经营时,消费者有权主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要求解除合同。

消费者在日常消费中应注意保存以下证据:培训机构发布的停课通知、变更教学方式的通知、与老师的沟通聊天记录等。这些证据是证明“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关键材料。

(三) 关于退费金额已上课时如何折算

高某主张全额退还34600元,但法院并未全额支持。法院查明,高某的孩子已经学完了小学三年级至五年级上册的课程及音标课。法院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合同目的实现程度等因素,酌定被告退还培训费用19000元。

实务启示:教育培训合同解除后的退费问题,并非“要么全退、要么不退”的二选一。根据司法实践,退费金额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已上课时数量及折算标准、合同约定的退费条款是否有效(“特惠课程不退不换”等格式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消费者的过错程度、培训机构的违约程度等。

马占锦律师建议,消费者在主张退费时,应理性评估已接受服务的价值,合理确定诉讼请求金额,避免因诉求过高而增加诉讼成本。

(四) 关于股东责任:一人公司的“面纱”被穿透——这是本案最关键的突破

本案最核心、最具突破性的法律亮点在于:法院判决公司唯一股东吕某对公司的退费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某信息技术公司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即俗称的“一人公司”,吕某是该公司的唯一股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2018年修正版)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一规定确立了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不是由债权人(消费者)来证明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混同,而是由股东自己来证明财产是独立的。如果股东拿不出证据,就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吕某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因此,法院判决吕某对公司返还培训费及支付利息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实务启示:这一判决具有极强的示范意义。马占锦律师指出,很多消费者在维权时只知道告公司,不知道还可以告股东。当公司账户没钱、公司已经停业甚至注销时,消费者往往自认倒霉。但实际上,一人公司的股东个人可能要为公司的债务“兜底”。

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多起类似判例:苏州姑苏法院判令一人公司唯一股东退还学费;济南历下区法院判令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天津河西区法院判令现任股东担责、转让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甚至在培训机构已经注销的情况下,法院仍可判令股东个人承担退费责任。

马占锦律师特别提醒:如果您的培训机构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机构已经停业或注销,不要轻易放弃维权。您完全可以将公司唯一股东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关键在于——举证责任在股东一方,他必须证明财产独立,否则就要个人赔钱。

四、本案的深层法律意义:一人公司不是股东的“护身符”

本案的裁判要旨明确指出:“教育培训机构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这句话背后的法律逻辑值得每一位消费者深思。

有限责任公司制度设计的初衷,是保护股东的个人财产不被公司的债务波及——即“股东只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但这一制度的前提是:公司必须真正独立运营,公司的财产必须和股东的财产严格分开。

在一人公司中,股东既是老板又是唯一的所有者,公司的钱和个人的钱很容易混在一起——用公司账户收学费、用个人账户发工资、用公司资金支付个人消费……一旦发生这种情况,公司的“独立人格”就不存在了,法律就可以“穿透公司面纱”,让股东个人承担责任。

这正是《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立法初衷——防止一人股东利用公司外壳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马占锦律师给消费者的五点维权建议

基于本案的办理经验和全国范围内的类似案例,马占锦律师为广大消费者总结以下五点实务建议:

第一,签约前查主体。报名前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培训机构的工商登记信息,确认其是否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如果是一人公司,要格外警惕——这意味着一旦出现问题,虽然可以向股东追责,但也说明公司抗风险能力相对较弱。

第二,付款时留痕迹。务必通过银行转账、微信支付、支付宝等可追溯的方式支付培训费用,并保留好转账记录。尽量避免现金支付,以免无法证明缴费事实。

第三,沟通时存证据。保留好与培训机构老师、负责人的所有聊天记录、通知截图、合同文本、收据发票等。这些是证明合同约定、缴费事实、违约事实的关键材料。

第四,停课时快行动。一旦发现培训机构停课、失联或变更教学方式,不要等待,应立即采取行动——先协商退费,协商不成及时向法院起诉。拖延只会增加维权难度。

第五,起诉时加股东。如果培训机构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务必在起诉时将公司唯一股东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重要权利,也是提高胜诉后执行到位可能性的关键策略。

六、结语

本案的判决结果——公司退费1900元及利息,股东吕某承担连带责任——虽然金额不大,但其中蕴含的法律逻辑和维权策略,对于千千万万面临类似困境的消费者而言,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有限责任公司不是股东的“免死金牌”,一人公司更不是股东的“护身符”。当公司利用独立法人地位损害消费者权益时,法律完全可以“穿透公司面纱”,让背后的股东个人承担责任。

如果您也遇到了培训机构停课不退费、公司账户没钱、负责人推诿扯皮的困境,请不要轻易放弃。法律的天平并非总是向强者倾斜——关键在于,您是否知道如何运用法律的武器。

马占锦律师团队专注于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领域的法律服务。如您遇到类似问题,欢迎随时联系咨询,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分析和务实的维权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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