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王某甲与被告徐某乙系表亲关系。2017年10月3日,被告徐某乙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王某甲借款20万元。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全额支付了借款,双方约定年利息为6万元。此后,被告陆续向原告偿还了部分利息,截至2025年3月31日,共计偿还利息13.7万元。2022年10月1日,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进行结算,被告向原告重新出具借条一份,确认欠原告借款共计35.8万元,约定借款期限自2022年10月1日起至2024年9月30日止,年利息仍为6万元。借条中明确约定了借款人必须按期足额归还借款,并约定了诉讼送达地址。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始终未予偿还剩余借款本息,构成违约。原告遂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华志颖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5.8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律师费及诉讼费。诉讼中,原告自愿放弃关于律师费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第一,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否真实、合法、有效;第二,借款本息的计算标准应如何认定,特别是2020年8月20日前后的利息计算标准及已付利息的扣减问题;第三,本案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前,应如何准确适用当时的法律及司法解释。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实际支付了借款,被告亦按约支付了部分利息,双方借款关系真实有效。关于利息计算,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2017年10月3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应按年息24%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还清之日的利息,应按2025年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被告已支付的13.7万元利息应在应付利息总额中予以扣减。因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徐某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某甲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并按上述标准支付利息(扣除已付的13.7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八千余元,由原告负担两千余元,被告负担五千余元。
【律师价值】
华志颖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作用。首先,在证据组织方面,华律师指导当事人收集并提交了银行历史明细清单与借条,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夯实了借贷关系真实有效的法律基础。其次,在法律适用与策略制定上,针对跨越《民法典》实施及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修改的复杂时间线,华律师精准梳理了2020年8月20日前后的利息计算标准,确保诉请金额合法合规,最大化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后,在庭审表现中,面对被告缺席审理的情况,华律师条理清晰地向法庭陈述事实与法律依据,促成法院全面支持核心诉请,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
华志颖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