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代理被告刚办结一纠纷,原告拿着13万多元的转账记录起诉,要求被告返还款项。
但庭审中:
1.原告对款项性质胡说八道:先说是借款,后说是押金,最后又说是合伙出资,完全没有稳定的事实基础;
2.所谓“合伙”,拿不出任何关于分工、分红、风险承担的约定,甚至连“合伙人”是谁都说不清楚。
最终结果: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提醒:
转账记录仅能证明资金流转,不能直接证明法律关系的性质。无论是借贷还是合伙,都必须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对应的“合意”。
试图事后包装叙事来维权,不仅难获支持。
总结:
法律只看证据,不看“我以为”。
程峤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