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峤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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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肇庆合伙人律师执业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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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盗窃罪刑事一审刑事案

发布者:程峤明律师 时间:2022年09月06日 55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址: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因本案于2021年4月24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四会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程峤明,广东巍峨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四会市人民检察院以四检刑诉〔2021〕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会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树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指定辩护人程峤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4月23日9时许,在四会市地豆镇开往四会市槎山客运站的粤H2××××客车上,被告人陈某某趁被害人江四妹不备,使用刀片割破江四妹衣袋,将衣袋内的人民币5000元盗走,车辆到站后陈某某离开现场。2021年4月24日凌晨,公安机关在肇庆市怀集县鸿华旅馆301房内抓获被告人陈某某,在陈某某处查获并扣押人民币5213元(包含50张面值100元的人民币)、手机1台、刀片3片。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的家属代其赔偿了江四妹人民币5000元并取得了江四妹的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

  答辩情况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指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无异议;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当庭认罪;其家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5000元,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其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综上,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23日9时许,在四会市地豆镇开往四会市槎山客运站的粤H2××××客车上,被告人陈某某趁被害人江四妹不备,使用刀片割破江四妹衣袋,将衣袋内的人民币5000元盗走,车辆到站后陈某某离开现场。2021年4月24日凌晨,公安机关在肇庆市怀集县鸿华旅馆301房内抓获被告人陈某某,在陈某某处查获并扣押人民币5213元(包含50张面值100元的人民币)、手机1台、刀片3片。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的家属代其赔偿了江四妹人民币5000元并取得了江四妹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受案登记、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谅解书等书证;刀片、手机等物证;被害人江四妹的陈述、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构成盗窃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理据充分,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家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调整后的量刑建议适当。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5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陈某某的刑期自2021年4月24日起至2022年1月23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清,折抵被公安机关扣押的5213元后需缴纳人民币287元。)

  二、公安机关扣押的其他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程峤明是广东省肇庆市巍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刑事辩护、经济纠纷、婚姻继承、人身损害赔偿等相关法律业务,希望能为大家提...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肇庆
  • 执业单位:广东巍峨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41220********0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继承、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