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侯某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香玉,安徽杰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总经理。
原告侯某某与被告合肥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装饰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侯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律师、黄香玉,被告某某装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文主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侯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6700元及利息900元(按年利率6%自2017年10月19日暂计算至2018年1月17日,后顺延计算至款清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合肥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侯某某劳务报酬6700元及利息(自2018年2月18日起,以67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侯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合肥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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