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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与王X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黄英芝律师|时间:2020年09月03日|分类:综合咨询 |9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原告):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俞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上海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男,197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荥阳市,现住上海市松江区。
上诉人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X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1民初201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由王X承担。事实与理由:1、关于招聘费用损失,一审事实认定有误。王X的简历应视为向XX公司提供,其对简历造假主观上有过错且客观上造成XX公司招聘费损失,XX公司有权向王X索赔。2、关于安保费用损失,一审事实认定有误。XX公司聘请安保人员,系为解决王X去公司发泄不满、给其他员工造成不良影响及抹黑公司形象等不法行为,相关安保费用是为王X而额外的支出,应由王X承担。
王X未予答辩。
XX公司一审诉讼请求:要求王X支付XX公司损失赔偿金180,060元。
鉴于案件争议明确,且一审判决书已送达双方当事人,故对于一审判决书中“法院查明”及“法院认为”部分,本院不再重复表述。
一审法院判决:XX公司要求王X赔偿损失180,060元之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XX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对自己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现XX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坚持要求王X赔偿损失,但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损失与王X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且该损失具有合理性,故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称意见及各自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做出的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认可,对XX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XX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XX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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