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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发布者:和玉芳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16日 9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和律师代理的原告:姜某某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姜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人民币200,000元整;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0400元(自2018年6月5日起至2020年6月5日止,贷款本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年利率7.6%);自2020年6月5日起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7.6%计算的损失;3.请求法院判决本案的律师费人民币10,000元由被告承担;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将其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50,000元。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被告出具的欠条,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被告没有按照欠条的约定,在2019年春节前还50,000元的义务,并在庭审中明确表示今年的50,000元也无法履行。根据上述规定,被告已经构成违约,原告可以就未到期款项要求被告提前支付,故本院对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50,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损失的诉讼请求,在被告出具的两份欠条中,并未对此有约定,同时根据原告出具的第二份欠条,被告到2019年春节(公历为2020年1月25日)前应支付50,000元,但被告直到2020年7月29日支付。此部分的违约金,本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年利率4.35%计算,应为(50000×4.35%÷365)元/天×185天=1102元。其他款项,被告尚未构成违约,故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律师费10,000元,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以上被告应支付原告尚欠的工程款150,000元及构成违约应支付的利息1102元。
  裁判结果:
  一、被告玉龙县映某某乡村旅游有限公司十日内支付原告姜某某工程款及违约金共计151,102元;
  二、驳回原告姜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预交4906元,应收4108元,由原告承担863元,由被告玉龙县映某某乡村旅游有限公司3245元(限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后七日内缴纳)。

和玉芳律师,丽江本地人,2011年云南大学法学院毕业,现执业于云南玉龙律师事务所,已从事法律服务行业十一年,成功办理数百...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丽江
  • 执业单位:云南玉龙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30720********18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