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中有一个很少有人维权但是又很显眼的板块——中医医疗事故,中医会有医疗事故吗?答案是的,大概占了总医疗事故中的10%,注意这是登记的10%,大部分的中医类医疗事故是不会被认为是医疗事故的。
而在遇到了中医医疗事故如何认定,是一个非常难的问题。中医由于没有西医的手术操作,也没有西药准确的成分和药理研究,外科操作最多也就是针灸、正骨,此类出了问题不讨论,很容易鉴定出来,关键是中药。
中药如何证明其所在医疗事故中承担的责任,是一个少数可证的问题,因为和西药的精确量化不同,中药大部分是混沌的,混合的,而且中医还有部分唯心理论,阴阳五行,四气五味。作为一个专业人员,我可以保证,对中药混合物的成分具体是如何生效的鉴定是不可能的,最多鉴定出的结果就是可能相关,说不好听一点儿也就是莫须有,如果没有其它证据很难得到支持。
依据中药中的基础理论,十八反十九畏,记载的十八味合用会有毒的中药以及十九味药效会减弱的中药,以此来定责可行吗?其实也不行,因为中医中也有因人而异、以毒攻毒的理论,比如人参畏莱菔子,但是有些方剂就是两药合用,来达到更好的效果。比如按照中医的理论,孕妇禁用活血化瘀的药物,但是如果是宫外孕,也可以服用破血逐瘀的西红花进行流产。年龄大的患者禁用峻下逐水药,但是如果便秘和外感导致饮食停滞,则用药效强烈的大黄也是可行的。
那如何能够认定医院在中医药医疗事故中有责任,现在一般是靠《中国药典》中对于毒性药物的剂量使用规定,一般超剂量使用有毒药物且导致严重后果的认定为有事故责任。其实这个也是片面的,但确实为中医药医疗事故中常规的处理方式。比较著名的案件是“500万的半夏”案,案件是张喜诉永安堂医药公司医疗纠纷,说由于其开具的毒性中药半夏超量导致原告尿毒症。其实案件中的半夏为法半夏,炮制过的法半夏并未有肾毒性,只有降逆止呕、止咳化痰的作用。但是法院还是以超计量使用可能会导致肾功能损伤判医院全责,这个案子在当年引起巨大争议,现在来看基本不可能这么判。不过结合大量案例和实际操作,基本确定法院对于中医药的责任认定关键点主要在于超剂量和毒性,因为以中药药理来说事儿其实很难满足证据的真实性要求。
超量使用毒性中药,导致脏器受损,有时候并不是错误的,重病需要猛药,四逆汤回阳救逆,但是附子有毒,乌头汤祛除风湿效果显著,但是乌头有毒,其实中医药维权最多的就是乌头(附子是乌头的附生鳞茎),维权成功最多的也是乌头,可以理解为有严重副作用但是可以救命的西药,但是法院一般只会去确认这个副作用的等级,理性的法律和意识流的中医药天然相冲突。以至于很多医院就不抓毒性中药了,而习惯给患者开“十全大补汤”,开几十种药性温和的滋补药,虽然没有什么显著效果,但病症也能暂时有所好转。
在超剂量毒性中药导致的医疗事故中,肝衰竭和肾衰竭又占大半,因为药物多有肝毒性,很多中药有肾毒性。此类案件想要追究医疗机构的责任,还需要有既往病史证明,长期使用毒性中药是可以推定其有事故责任。有既往病史,和长期使用,也能证明医疗机构没有尽到审慎的义务,增加其责任承担比例。
最后也是最大量的事故类型——如果医疗机构开的药无毒,又不超剂量,但确实导致了严重后果。根据笔者经验和相关案例,这种情况要追究医疗机构责任就要有两个关键点:简单明了,快速起效。像给孕妇开益母草、西红花导致流产。给中暑患者开风寒感冒药导致热入心包(也就是心肌炎),给低温症患者开清热药导致脏器受损。特点就在于反应快,药理简单,虽然准确的作用机理仍不能准确认证,但是可以根据常识来判断因果关系。
但如果没有简单明了,快速起效,比如长期给一个虚寒体质的人吃麦冬,导致体质更虚感染肺炎,给一个高血压患者吃肉桂、干姜导致血压更高以至于脑溢血。给一个凝血性障碍的患者吃丹参导致出血不止,或者给一个肝功能不好、虚不受补的患者长期吃几十味补药导致肝衰竭。此类案件能认定医疗机构有责任吗?可以,但是难度颇高,鉴定是基本不可能的。但是鉴定机构意见也只是作为参考。案件中只要对药方进行详尽分析,提供既往病史,提供专业人员意见,查阅大量书籍文献,将证据链条不断丰富,也能取信法官得到有利判决。本人是律师的同时也是执业中药师,此类案件中可以直接提出专业人员意见,虽然此类案件虽然难度颇大,但仍有判如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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