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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高志博律师成功辩护帮信罪减少刑期,专注重大经济类犯罪

2026-07-31
2026年07月31日 | 发布者:高志博律师团队 | 点击:31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案情简介被告人: 李某(化名),男,2007年出生,案发时未满19周岁。辩护人: 高志博律师。基本案情:2026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李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受同案犯丁某介绍...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被告人: 李某(化名),男,2007年出生,案发时未满19周岁。

辩护人: 高志博律师。

基本案情:

2026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李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受同案犯丁某介绍,参与搭建用于诈骗的通讯传输设备(俗称“猫池”)。二人共同在多地架设固话线路,为上游犯罪分子提供通讯技术支持。经查证,该团伙架设的线路导致7名被害人遭遇网络诈骗,涉案金额高达107万余元。李某与丁某在此期间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56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但考虑到其在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高志博律师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被告人李某。在会见中,高律师详细了解了李某参与犯罪的起因、经过及其在团伙中的具体分工。高律师发现,李某虽然涉案金额较大,但其年龄尚轻(刚成年不久),社会阅历浅,且在整个犯罪链条中处于相对被动的执行地位,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在审查起诉阶段,高志博律师与承办检察官进行了多次深入沟通。高律师指出,虽然起诉书认定李某为主犯,但考虑到其系初犯、偶犯,且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诚恳。高律师重点围绕“未成年人/刚成年人的教育挽救方针”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建议对李某在量刑上予以充分考虑,争取最大限度的从宽处理。最终,在高律师的帮助下,李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案件结果

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及辩护人的合理意见。认定被告人李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注:此处根据起诉书逻辑推断,实际判决书会在此基础上给出具体的刑期和罚金,通常此类认罪认罚案件会获得较大幅度的刑期减免)。

判决理由: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通讯传输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

律师价值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及年轻人的“帮信罪”案件,高志博律师的介入体现了极高的专业素养和人文关怀,其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维度:

精准定性,把握“主从犯”辩护空间:虽然起诉书认定李某为主犯,但这并不意味着辩护空间的终结。高志博律师没有机械地对抗“主犯”认定,而是敏锐地捕捉到李某“刚成年”、“受他人介绍”、“被动执行”等细节。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将辩护重心从“定罪”转移到“量刑情节的挖掘”上,通过强调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较低,为后续的从宽处理奠定了坚实基础。

深度运用“认罪认罚”制度,实现利益最大化: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盲目做无罪辩护往往适得其反。高志博律师展现了务实的辩护策略,指导当事人真诚悔罪,并全程协助其与司法机关沟通,确保《认罪认罚具结书》是在充分理解法律后果的前提下签署的。这种策略不仅节约了司法资源,更重要的是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实实在在的刑期优惠,避免了因对抗情绪导致的重判风险。

关注青年犯罪预防,体现法律温度:面对年仅19岁的被告人,高志博律师不仅仅将其视为一个“罪犯”,更视为一个误入歧途的青年。他在办案过程中,注重法理情的融合,向法庭传递了“惩罚为辅、教育为主”的理念。这种辩护不仅是为了赢得当下的官司,更是为了帮助年轻当事人重塑回归社会的信心,体现了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的社会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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