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未获得孩子抚养权的一方可不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
离婚案件中,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一方在离婚时根据当时情况获得未成年孩子的抚养权,但这并不代表永远不会变,未获得抚养权的一方可以依法申请变更,如果符合变更抚养权的条件,其变更的请求还是会的得到支持的。那么,变更抚养权的条件有哪些呢?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另外,如果父母双方经协商一致的,也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子女抚养权。
总之,父母离婚并不影响双方与孩子的血缘关系,对于未成年孩子的抚养应当从有利于孩子的成长角度出发,离婚时获得孩子抚养权的一方患严重疾病或者伤残必然会影响对未成年孩子的照顾;也有的父母离婚时争夺抚养权不是为了给孩子创造更好的生活条件,只是为了在财产分割时获得更好的条件,达到目的后对孩子不管不顾,甚至将婚姻不顺的怨气发泄到孩子身上,对孩子进行打骂虐待等,这些情形下允许变更孩子的抚养权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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