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2016年至2017年期间,普某多次到汽修厂维修汽车,因普某与汽修厂负责人相熟,且普某也经常到汽修厂修车,因此双方一般都是修车之后定期结算支付。2017年3月,双方对账确认修车期间的费用后,普某进行签字确认并向汽修厂出具《欠条》,并在《欠条》上载明支付时间。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普某一直未向汽修厂支付修车费,经过汽修厂多次催收,普某仍未支付,甚至拒接汽修厂的催款电话。汽修厂只能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普某支付修车费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最终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二、律师点评
1、本案诉讼过程中,普某的抗辩理由主要是:车辆没有修好,所以不想支付修车费。但是实际情况是:车辆每次修好之后普某都在《维修清单》上对维修项目和价格进行确认后才把车辆开走,且在出具《欠条》之时也未提出车辆没有修好的情况,其显然是无故拖延、逃避债务,最终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未采纳其抗辩事由,判决支持汽修厂的诉讼请求。
2、提供服务行业中类似的案例并不少见,很多时候提供服务之后对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付款,而且往往会在你主张权利的时候以服务不合格为由拒绝履行付款义务。为避免催款困难导致的损失,建议服务提供者在提供相应服务之前告知服务内容和对价,提供服务之后要求对方对内容和价款进行确认,尽量即时收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