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贞娟律师

  • 执业资质:153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隆安(昆明)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医疗纠纷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

发布者:陆贞娟律师|时间:2019年05月15日|分类:交通事故 |98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2016年8月26日,被告人张某无证驾驶云F×××××号长安牌小型面包车沿澄华线向澄江方向超速行驶,15时22分许行至新河口路口处时,与行人杨某5相撞,造成车辆损坏,杨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澄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张玉伟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但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谎称是其妻子吕某(吕某有驾驶证)驾驶车辆肇事,8月29日,被告人张某主动到澄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驾车肇事的犯罪事实。

其后,该案经审查、审查起诉后最终移送人民法院审判。因被害人杨某当场死亡,其子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张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费用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律师评析

根据法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并承担主要责任的,依法追究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此时作为被害者家属依法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民事赔偿,主张赔偿项目的相关规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