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贞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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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医疗纠纷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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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能否以其与第三人的关系作为抗辩从而拒付医疗费?

发布者:陆贞娟律师|时间:2019年04月09日|分类:合同纠纷 |57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2016年1月,患者周某因在某建筑工地施工时坠伤被送至云南某医院就诊,入院时工地所属的建筑公司负责人员垫付了少额的医疗费后就下落不明。其后患者周某经治疗后出院,欠付了十余万的医疗费。因云南某医院与该建筑公司存在医疗服务合作协议(约定医院为该建筑公司员工提供医疗救治服务,建筑公司按期结算医疗费)。医院遂联系了建筑公司,因该患者病情严重治疗费用较高,该公司在结算时以其未与患者周某签订劳动合同,周某不是公司员工,不属于医疗合作协议服务对象为由,拒绝结算该患者的医疗费。代理案件后,经过分析案件材料,我们最终决定以医疗服务合同为由直接起诉患者周某,要求其支付欠付的医疗费用,最终获得了一审人民法院的支持。其后,周某上诉,在二审开庭时当庭撤回上诉。

二、案件点评

1、医疗机构与建筑公司等企业签订医疗服务合作协议对于及时处理建筑工地施工人员受伤事故具有较大意义,作为医疗机构,在与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时,建议将合作单位员工名册作为合同附件进行明确,在为合作单位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时,及时与合作单位进行书面确认,以免带来不必要的纠纷。

2、该案诉讼过程中,患者以其因工受伤才到医院治疗为由进行抗辩,认为其不应当承担医疗费用,其抗辩事由显然是不合理的。对患者而言,无论其因任何原因到医院接受治疗,只要其接受了医院提供的医疗服务,就与医院之间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应当向医院支付医疗费用。至于患者本人与案外人之间的关系及纠纷,其只能在支付医疗费后向相关人员主张损害赔偿,医院是无法越过患者直接要求案外人支付医疗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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