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都昌XX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X华,该公司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达宏、冯喜国,江西准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西都昌XX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X、李X媛、陈X民、彭X花、高X元、邵X珍金融借款、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2018)赣0428民初4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2018)赣0428民初43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