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盗窃、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处罚被检察院批准逮捕后,或者盗窃、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处罚案件到了检察院阶段还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吗?
盗窃、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处罚案件如果被批准逮捕或者案件到了检察院阶段之后,在此期间如果发现当事人符合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也可以申请取保候审,不过在检察院阶段申请取保候审被称之为羁押必要性申请,与取保候审略有区别,但与取保候审的效果是一样的。
二、盗窃、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处罚在哪些情况可以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呢?
一般来说,接受申请并且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一)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
(二)案件事实、情节或者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
(三)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
(四)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五)其他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羁押强制措施不当,应当及时释放或者变更的。
公安机关评估后发现符合上述情形的,应当及时决定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或者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一)预备犯或者中止犯;
(二)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
(三)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
(四)过失犯罪的;
(五)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
(六)认罪认罚的;
(七)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获得被害方谅解的;
(八)已经或者部分履行赔偿义务或者提供担保的;
(九)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十)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十一)系未成年人或者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十二)系未成年人的唯一抚养人;
(十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十四)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十五)可能被宣告缓刑的;
(十六)其他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
公安机关评估后发现符合上述情形的,可以决定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综上,在盗窃、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处罚案件到了检察院阶段,或者当事人涉嫌盗窃、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处罚已经被逮捕后,都可以向所在的检察院提起羁押必要性审查,要求检察院对当事人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如果羁押必要性审查被检察院通过,那么很大概率会取保候审。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需要考量的因素较多,建议委托专业律师从专业角度出发提高取保候审的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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