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河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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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王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审查逮捕阶段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

发布者:甘河亮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02日 50人看过 举报

2026-08-02

律师观点分析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王某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案,本所接受犯罪嫌疑人王某及其母亲陈某委托,指派甘河亮律师担任其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审查逮捕阶段辩护人,甘河亮律师担任辩护人后,已依法会见王某,全面核实案件事实、梳理全案证据,结合《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最高检 “少捕慎诉慎押” 司法政策,现郑重提出法律意见:王某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极小,不具备法定逮捕所需社会危险性,恳请贵院对王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具体理由如下。

一、本案案情:2026 年 7 月 18 日凌晨,王某因与女友情感纠纷一时情绪冲动,委托开锁师傅前往女友承租房屋开锁换锁并进入屋内;其在屋内仅停留十余分钟,全程与女方保持三米距离,无肢体冲突、无言语恐吓、未损毁任何财物,仅向女方表达歉意后自行离开,后开锁师傅报警,王某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公安机关已提请贵院审查批准逮捕。

二、不予批准逮捕的事实与法律理由

(一)本案系婚恋情感纠纷偶发案件,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主观恶性极低,无严重社会危害

1.王某犯罪动机仅为挽回感情,无报复、滋扰、实施其他犯罪的恶意预谋。王某入户初衷仅希望与女友沟通、化解情感矛盾,不存在蓄意侵犯他人住宅安宁、人身、财产权益的主观故意;更换门锁的提议来自开锁师傅,并非王某主动策划实施,可佐证其无恶意滋扰、报复被害人的心态。

2.入户行为克制,未造成任何人身、财产损害后果

王某进入住宅后仅短暂停留十余分钟,全程与被害人保持安全距离,无推搡、殴打、辱骂、恐吓等过激行为,房屋家具、门窗、财物均无损坏,未给被害人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未产生恶劣社会影响。对比同类非法侵入住宅刑事立案标准,本案无暴力破门、滞留纠缠、持械威胁、多次滋扰等加重情节,危害程度轻微。

3.案件属于民间情感纠纷引发的冲动型偶发行为,区别于寻衅滋事、恶意骚扰类侵入住宅犯罪

根据最高检发布涉民间纠纷轻微刑事案件办理指引,婚恋、邻里矛盾引发的短时、无过激行为的侵入住宅案件,应当优先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审慎适用逮捕。

(二)王某系初犯、偶犯,有稳定事业、固定居所,再犯罪可能性极低,不存在实施新犯罪的风险

1.王某无任何刑事、行政处罚前科,一贯遵纪守法,本次涉案系情感矛盾诱发的一时冲动,属于偶发性犯罪,无重复犯罪的前科基础。

2.王某自主经营企业,拥有稳定经营项目、固定收入、杭州本地常住住所,具备完整生活与事业根基;若长期羁押,将直接导致企业经营停滞、员工失业、经营债务无法清偿,衍生一系列民生与社会问题,不符合司法兼顾社会治理温度的办案导向。

3.辩护人已向王某释明法律后果,其深刻认识自身行为违法,明确承诺取保候审后绝不主动联系、骚扰被害人,不会再次实施同类违法行为,不存在再犯风险。

(三)王某归案后全程如实供述、真诚悔罪,愿意积极赔偿化解矛盾,认罪认罚态度明确

1.王某到案后自始至终稳定、完整供述全部案件经过,全程配合公安机关侦查,无隐瞒、翻供、推诿行为,深刻懊悔自身行为触犯法律,自愿认罪认罚。

2.王某及其家属多次表达愿意在办案机关主持下,主动与被害人协商民事赔偿、赔礼道歉,全力弥补被害人心理与权益损害,积极化解双方婚恋矛盾,从根源消除对立冲突;被害人谅解并非取保候审、不予逮捕的法定前置条件,不能仅以暂未取得谅解即认定存在社会危险性。

(四)本案证据已全部固定,对王某取保候审不会妨碍侦查、诉讼活动顺利进行

1.本案事发经过清晰完整,开锁师傅、被害人、王某三方言词证据、现场监控、开锁记录等全部关键证据均已侦查收集完毕,证据链完整固定,不存在毁灭、伪造证据、串供、干扰证人作证的现实条件。

2.王某在杭州有固定居所,其母亲王爱东自愿担任保证人,同时王某愿意足额缴纳保证金,双重担保能够保证其随时配合办案机关传唤,全程参与后续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流程,不存在逃跑、逃避诉讼的风险。

(五)从刑罚条件判断,本案无逮捕必要,符合取保候审法定情形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法定最高刑期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结合全案情节,王某情节轻微、认罪悔罪、初犯偶犯,即便移送起诉,大概率仅判处拘役、管制或适用缓刑,属于轻罪范畴。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逮捕必须同时满足三重条件: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本案中,对王某适用取保候审完全能够防范全部五类法定社会危险,不满足 “有逮捕必要” 的核心要件,依法应当不予批捕。

三、担保方案承诺

若贵院采纳本意见、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王某承诺严格遵守取保候审全部监管规定:

1.未经办案机关批准绝不离开杭州市辖区;

2.公安机关、检察院随时传唤,保证第一时间到案配合讯问;

3.绝不主动联系、纠缠、骚扰被害人,不激化双方矛盾;

4.不实施任何毁灭证据、串供、干扰证人、打击报复被害人的行为。

保证人王爱东自愿承担保证责任,监督王某遵守上述全部义务,若违反规定自愿承担法律责任,同时王某同意足额缴纳保证金作为担保。

四、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批准逮捕应当综合考量犯罪性质、情节、认罪认罚情况,评估社会危险性;仅在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发生法定五类社会危险时,方可逮捕;

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对认罪认罚、情节较轻、无社会危险性的轻罪嫌疑人,应当坚持少捕慎诉慎押,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综上,犯罪嫌疑人王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案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认罪悔罪、无前科、有稳定住所与事业,本案证据已全部固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范全部社会危险性,不具备逮捕法定条件。恳请贵院全面审查本案事实、充分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依法对王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并建议侦查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此致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甘河亮

浙江华道律师事务所

日期:2026 年 7 月 26 日

甘河亮律师,浙江华道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12 年正式取得律师执业资格,深耕法律服务领域十余年,积累了扎实的法律理论功...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海南-儋州市
  • 执业单位:浙江华道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离婚、民间借贷、房产纠纷、法律顾问、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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