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基本案情
本案系一起建筑施工领域工伤认定行政上诉案件。福建某建筑劳务公司分包某隧道横洞劳务工程,按合同要求,该公司需与现场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2024 年 7 月,务工人员卢某某入职该项目,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从事开挖立架作业。
2024 年 9 月 26 日,卢某某在工地钢筋房外安装拱架时,因作业吊带突然断裂,被坠落拱架砸伤,经诊断为右足跖骨、楔状骨多处骨折。事后卢某某就劳动关系问题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判决驳回其诉求。2025 年 8 月,卢某某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部门依法受理、调查取证后,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确定由涉案劳务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该建筑劳务公司对工伤认定结果不服,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主张双方已被生效民事判决确认不存在劳动关系,工伤认定缺乏依据。一审法院审理后,驳回该劳务公司的诉讼请求。劳务公司依旧不服一审裁判,继而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及工伤认定决定。案件审理阶段,卢某某委托专业律师出庭应诉。
二、律师代理及最终判决结果
庭审中,代理律师紧扣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明确提出劳动关系并非工伤认定的唯一前置条件,结合劳务分包合同、劳动合同、工资流水、事故现场证言、诊疗记录等全套证据,完整还原卢某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受伤的全过程。同时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举证规则,指出劳务公司否认工伤,却未能提交有效证据予以佐证,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二审法院全面核查案件证据,采纳代理律师的意见,确认案涉工伤认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无误。最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
至此,本案尘埃落定,卢某某的工伤认定结果依法维持,由涉案劳务公司承担相应工伤保险责任。本案充分体现出代理律师熟稔行政诉讼规则、精准运用工伤相关法律法规的专业能力,成功为务工者守住合法权益。
唐明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