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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拆迁方向法院申请司法强拆不服怎么办?

发布者: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1年03月24日|分类:拆迁安置 |364人看过

  2021年3月13日,在冠领律所公众号有“粉丝”留言咨询,房子马上要被强拆了应该怎么办?经过沟通后才发现,咨询人所说的强拆,是拆迁方准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拆除已签订补偿协议的房屋,并非行政机关对违(法)章建筑实施的强拆行为。

  一般我们常说的强拆指的是行政机关对违(法)章建筑实施的行政行为,主要适用于被执行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行政机关自行实施强制拆除违建的行为。对于这种强拆,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后,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而对司法强拆不服的救济方式则有所区别。

  在讲司法强拆的法律救济方式之前,先要明白司法强拆具有严格的前提条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该条例第二十八条也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从上述规定可知,征收方要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征收人的房屋,需要征收方先按照协议或者补偿决定履行补偿义务,在此法定期限内,若被征收人既不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搬迁时,征收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那么 ,如果对于拆迁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为不服,还有挽救的途径吗?从理论和最高院判决的案例(2019最高法行申831号)来看,主要的救济途径有以下两种:

  一、在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非诉审查程序中提出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故,被申请人可以对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是否符合受理条件提出异议。另外,《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等规定,人民法院在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前,可以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在此期间亦可依法提出异议。

  二、对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应如何受理和处理的请示〉的答复》(法行〔1995〕12号)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可以作为申诉进行审查。人民法院的全部执行活动合法,而生效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转送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并通知申诉人同该行政机关联系;人民法院采取的强制措施等违法,造成损害的,应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参照上述规定,当事人如认为人民法院违法受理和审查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并裁定执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可以作为申诉案件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作出处理。

  

  最后提醒大家,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征收方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一般会进行催告。此时,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一定要注意积极维权,避免错过维权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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