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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商铺征收补偿律师代理江西宜春两商户确认强拆违法案胜诉

发布者: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1年02月28日|分类:拆迁安置 |234人看过

  还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征收部门便组织人员对商铺进行强制拆除。故事发生在江西宜春,当地旧城棚户区改造项目将一片商铺划入征收范围内,马利民(化名)和张志军(化名)的商铺正处于征收范围内,商铺被强拆后,两人没有丝毫犹豫,选择走法律途径维权。近日,两位当事人迎来了胜诉的喜讯。

  苦心经营商铺遭强拆 委托冠领起诉维权

  马利民和张志军在江西宜春各自拥有一处商铺,两人都在悉心经营着自己的生意。但是好景不长,2017年底,当地开展旧城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部门告知马利民和张志军商铺被纳入征收范围内。

  虽然马利民和张志军对商铺十分不舍,但是还是表示愿意配合征收。其后,二人多次就安置补偿和征收部门进行沟通协商,但是收效甚微,双方始终未能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此事便被搁置下来。

  谁承想,2020年5月,征收部门突然组织人员对马利民和张志军的商铺以及周边其他商铺进行了强制拆除。面对突如其来的强拆,他们没有任何准备,商铺内的物品、机械设备都被埋在废墟之下。

  马利民和张志军二人认为征收部门强拆的行为实体和程序违法,他们选择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遂选择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代理提起诉讼维权。

  律师接下案子后,先了解当地征收政策,后前往涉案房屋所在地进行实地考察,针对征收部门的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从实体违法和程序违法两个方面入手,整理了证据材料之后,律师代理马利民和张志军二人提起诉讼,今年12月,该案在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据理力争抓重点 冠领律师维权益

  庭审中,被告征收部门做了充足准备,被告指出:

  1.工作人员多次以电话、短信联系原告,就房屋征收搬迁事宜进行商讨,原告拒绝提供其联系方式和住址。因对征收补偿方式无法达成一致,签约期限内无法签约。被告遂委托选定的评估机构对本案涉案房屋制作了评估报告,对房屋面积进行了测量评估,对室内装饰装修及不可搬动附属设施进行评估作价,程序合法,补偿价格合理。

  2.被告的工作人员向原告送达了评估报告,原告拒绝接听工作人员的电话,也拒绝接收评估报告;在无法获悉原告的邮寄地址的情况下,工作人员只能通过彩信的方式向原告送达。

  3.被告想与原告商谈签约事宜,尽快签约,尽快交付征收拆除,以便于工程的顺利进行。因多次与原告联系,无法联系到原告本人,被告无奈只得委托当地公证处对涉事房屋的现状进行全程摄像,进行证据保全,对屋内物品统一登记造册安放在仓库。综上,被告作出的征收行为合法、程序正当,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冠领律师针对本案争议焦点“被告征收部门强拆房屋的行为是否违法”展开观点陈述,冠领律师给出以下观点: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本案中,《征收补偿决定》已经由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及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予以撤销。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本案中,被告征收部门在并未予以补偿,原告也未搬迁的情况下,对房屋进行强制拆除,显然有违法律规定。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被告在既没有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也没有在经过法定的复议和诉讼期后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直接对涉案房屋实施了拆除行为,违法上述的法律规定。


  最终,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观点,判决确认被告征收部门对原告曹利民和张志军两户的商铺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

  马利民和张志军两户在拿到胜诉判决结果后激动不已,接下来他们就可以据此申请国家赔偿。曹利民和张志军二人能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避免了因“不懂法”造成被动局面。在此提醒各位被拆迁人,遇到类似的情况尽早的选择专业的律所,可以避免错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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