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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被确认违法后,被征收人依然有选择行政补偿或赔偿的权利

发布者: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1年02月28日|分类:拆迁安置 |210人看过


  在征收过程中,当补偿无法达成一致时,被征收人房屋就有了被强拆的风险。如果房屋被强拆,此时维权便需要诉强拆行为违法,这个阶段,很多被征收人也知道一旦强拆被法院确认违法,就可以申请国家赔偿。那么,能否在强拆确认违法后,依据涉案项目的征收补偿方案通过行政补偿程序进行救济呢?答案是,可以。最高法院审理的一起群体性案例体现出了这一裁判观点。

  河南郑州,滑某是郑州市一家属院内某房屋的所有权人。2013年11月,区政府作出《郑州市X区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通告》,对家属院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滑某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因对补偿不满意,滑某并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2014年12月,滑某房屋被区政府强制拆除。2016年9月,滑某就强拆行为向郑州铁路运输中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判决确认区政府强制拆除滑某案涉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2017年,滑某向区政府提出了赔偿申请书,要求对案涉房屋进行补偿安置以及赔偿屋内毁损物品。2个月后,区政府作出行政赔偿决定书。滑某不服,向郑州铁路中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赔偿决定。郑州铁路中院和省高院驳回了滑某起诉。

  一审和二审法院认为,在一个行政行为被依法确认违法的情况下,受害人应当通过行政赔偿程序寻求损害赔偿,不能通过行政补偿程序寻求对损失的弥补。在已经开启行政赔偿程序的时候,更不能重复或者交互运用救济手段,再寻求行政补偿。而且行政赔偿决定已经生效,滑某的损失在赔偿程序中已经得到填补,即使滑某对赔偿数额不认可,也不能再要求启动补偿程序,对同一违法行为重复获得救济。

  针对一审二审结果,滑某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了再审,最高院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根据上述规定,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有权先获得补偿,且对补偿方式依法具有选择权。再者,该征收项目中《XX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第八条“征收补偿方式”项中明确规定:“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其中一种方式进行补偿。”

  本案中,区政府未依法先进行补偿就强制拆除了滑某的房屋,在实施强拆,以及法院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后,仍然未主动履行补偿职责,在滑某申请房屋补偿及物品赔偿后,又未尊重滑某对货币补偿的选择权,也未及时依法作出补偿决定,而是决定赔偿滑某一套安置房,行政赔偿决定书也未载明对屋内物品赔偿的标准和依据。综上,滑某有权选择通过行政补偿程序请求X区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和《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补偿,也有权选择通过行政赔偿程序请求给予行政赔偿。

  至于区政府提出的案涉房屋拆除行为被确认违法后,要求补偿安置的前提不存在,只能通过行政赔偿程序或赔偿诉讼要求赔偿的观点,最高院认为没有法律依据。

  最终,最高院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并责令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从最高院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到当强拆行为被确认违法后,被征收人依然有选择是通过行政赔偿还是行政补偿的方式进行救济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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