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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被征收拆迁时 被征收人对补偿不满意该怎么办?

发布者: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1年02月19日|分类:拆迁安置 |149人看过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产业不断升级,越来越多的传统企业和工厂转型,不再依靠传统方式进行生产,一些污染环境占地面积过大的工厂将面临拆迁。同时,部分地区因城市规划、土地规划等原因对工厂厂房进行征收拆迁。面对政府征收,对补偿不满意我们该如何做呢?

  首先,我们先明了工厂的房屋性质有哪些?

  (一)租赁用房:

  此类房屋一般是地方政府在早些年招商引资对其企业无偿租赁的土地,也就是说此类房屋在拆迁时是得不到土地补偿的,但是地上附着物、如企业租赁后所建房屋、不能移动的设备等都要对其进行补偿。

  (二)自有产权用房:

  自有产权用房有合法的产权证明,自然补偿时要对其土地、房屋等进行补偿。

  (三)违章建筑:

  违章建筑首先要以事实情况为准,并不是所有的违章建筑都不予以补偿,遵循“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应查明事实进行补偿。

  其次,查看厂房租赁合同剩余期限有多少?

  当办公用房为租赁房屋时,根据不同的租赁剩余期限,对租赁房屋的企业造成的影响不同,补偿方案自然也会有所不同。

  接着,企业工厂补偿项目有哪些?

  (一)企业拆迁补偿主要包括:土地房屋本身价值、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费用与损失和企业装修附属物的损失。除此之外,一些地方政府为奖励先拆企业为设定奖励机制。

  (二)不同拆迁情况应遵循不同补偿方案:例如市中心企业工厂与城郊工厂补偿方案就应按照实际情况进行方案确定。

  (三)预期利润补偿:预期利润补偿是企业工厂拆迁补偿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被拆迁企业应当出具相关资料,计算近几年平均利润,以证明合理的投资收益回报,结合剩余经营期限,计算预期利润损失。

  最后,厂房拆迁政府补偿不合理该怎么做?

  补偿不合理的,被拆迁企业应拒绝签署拆迁不行协议,并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面对厂房拆迁补偿不合理问题,先明了厂房性质、租赁期限剩余情况、有哪些补偿项目后,应当及时与拆迁部门进行沟通,沟通无果则及时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进行诉讼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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