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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冠领民间借贷纠纷律师代理北京市昌平区朋友借贷纠纷案胜诉!

发布者: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1年02月05日|分类:债权债务 |913人看过


  北京的李园与赵森(均系化名)是多年好友,两人之间常有经济往来,但最近因赵森迟迟没有归还一笔借款,多年好友撕破脸,李园一纸诉状将赵森告上法庭,并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李俊杰律师、马佳斌实习律师代理此案。最终,经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被告赵森偿还借款本金以及逾期利息。

  原告李园于 2020年 11月5日提起诉讼,被告赵森在接到起诉书后未答辩,也未到庭应诉。原告主张:2018年1月 3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两人商量后决定,被告要在2018年4月 30 日前将现金55000还给原告,包含以现金形式给被告的借款本金45000元,以及双方约定的自 2018年1月 30日至2018年 4 月 30日期间利息 10000元。在借条中,对借期利率没有明确约定,逾期利率也无约定。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返还借款本金 45000 元,更没有支付逾期利息。原告一并提交了借条、银行对账单等证据。

  冠领律师认为,原告交付借款本金,被告出具借条,双方之间存在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 45000元,证据充分。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履行返还本金义务系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三十一条规定,2020年 8月 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 20 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 2020年 8 月 19 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对于自 2020年 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6月23日通过)第二十九条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按照年利率 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二十八条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综上,虽然原告于2020年8月20日之后起诉,但其与被告的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逾期还款,应支付借款期间的相应利息。最终,经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赵森返还李园借款本金45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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