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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被拆迁人必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政府需要发布哪些文件

发布者: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1年01月24日|分类:拆迁安置 |357人看过

  房屋征收过程中,总有一些被拆迁人很迷茫,他们不知道征收时,征收部门应当公开哪些文件。一些被征收人甚至在没有见到征收公告的情况下就把补偿安置协议给签了,给后续维权造成很大阻碍。那么,征收时,征收方应发布哪些文件呢?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为例,征收方至少应该公布以下文件:

  一、【房屋征收决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在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如果不依法进行公告,被征收人可以拒绝在补偿协议上签字。

  此外,如果征收方进行了公告,被征收人一定要仔细阅读公告内容。如果发现自己的房屋不在征收范围内或者征收目的违法、没有载明补偿方案和救济途径、作出征收决定的主体不适格等事项,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署补偿协议,启动法律程序维权。

  二、【征收补偿方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如果征收部门没有公布安置补偿方案,征收程序是不合法的,被征收人同样可以拒绝签订补偿协议,如果征收部门公告了但是被征收人对补偿方案有异议,那么被征收人可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评估报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六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

  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

  最后,冠领律师提醒被征收人,收到评估报告时,被征收人如果对评估报告不满意,可以向当地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仍不满意的可以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对以上两种均不满意可采取行政诉讼或是行政复议的方式依法维权。

  如果房屋征收部门不把分户评估结果进行公示,或是不把最终的评估报告及时送达至当事人,都是不合法的,被征收人可以拒绝在评估报告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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