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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在做出征收拆迁补偿标准决定后,被征收人该如何确定其合法性?

发布者: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9年11月14日|分类:拆迁安置 |253人看过

  作为一个普通非法律专业相关工作人员可能对这一方面并无了解,但是房屋征收决定的作出公布及实施,关系到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一旦政府作出征收决定,被征收人又该如何辩别其合法性,下面是详细分析。

  我国法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对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了评判标准,如果各地方政府的征收决定如果符合下列规定,则是合法的,否则就是非法的。面对不合理的征收决定,被征收人具有举报权和复议诉讼权。

  一、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

  国防和外交的需要;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科、教、文、卫等公共事业的需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即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实施房屋征收。

  二、房屋征收的主体只能是政府。其他区级人民政府、管委会等机构无权征收。

  三、符合“四规划一计划”,才能实施房屋征收。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四、房屋征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

  首先,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其次,政府部门应当组织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且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然后,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最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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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征收人需要注意,你若收到征收决定公告,上面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六十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政府部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履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程序,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六、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辨别合法性,就要认真核实有关部门是否依据法定程序和要件作出征收文件。比如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要征收集体土地需要具有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作出的征地批准文件,再由县级政府具体实施。但是,有些地方政府为了达到快速征收的目的,而忽略这一程序,用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程序来征收宅基地,这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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