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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解说: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怎样可以延长到2年?

发布者: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9年11月12日|分类:行政复议 |325人看过

  除了与民事诉讼类似的,出于某种特殊情况而不能行使诉权所产生的起诉期限延长之外,法律根据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还规定了另一种独特的延长方式,它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也就是说,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如果没有告知行政相对人诉权,那么对于该行政行为的起诉期限最长可以延长到一年,由于行政相对人何时得知起诉期限,这一点需要行政主体来举证证明,其证明难度之大可想而知,所以在实践中,对于没有告知起诉期限的行政行为,起诉期限一般都是可以延长到最长的一年。之所以有这样的规定主要是因为行政诉讼的“偏僻”,和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短暂,同时也有助于督促行政机关主动告知当事人诉权,接受监督。

  在涉及拆迁的诉讼中,作为书面文件的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有关征收项目的信息公开回复,行政复议答复等,都应该在最后注明,对结果不满的,可以依法在6个月内向特定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没有这项提醒的,被拆迁人都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解释》64条的规定主张起诉期限延长到一年。而像强拆这样的行政行为,本身并非书面作出,而且强拆时行政机关也基本不可能告知被拆迁人诉权,有些强拆行为甚至是在被拆迁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偷进行的,所以基本都可以适用起诉期限延长到一年的规定。

  行政诉讼起诉期限这种独特的延长方式还有一种特别的情况,可以将起诉期延长到2年,这是由于新旧法交替时,旧法对新法生效之前发生的事仍可以适用导致的,也就是所谓的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到目前为止我们的行政诉讼法修改了两次,出台了三次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同),这三次司法解释分别在2000年3月10日、2015年5月1日和2018年2月8日生效,2018年的司法解释在最后一条规定前两个司法解释于2018年2月8日起不再适用,而在2015年的司法解释中并没有这样的规定,也就是说,在2015年5月1日到2018年2月8日之间2000年和2015年的司法解释平行适用,2000年的司法解释并没有废止。

  在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未告知行政相对人诉权的条件下起诉期限可以延长至1年的规定,出现在2018年的司法解释中,而在2000年的司法解释中也有类似规定,它是在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这样一来在2018年2月8日之前作出的行政行为,如果行政主体没有告知诉权,那么对于这一行政行为的起诉期限依然是可以延长到2年的。比如某强拆行为发生在2017年12月虽然到现在已经过去1年零10个月了,却仍然没有超过起诉期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违法之诉。不过这道由法不溯及既往开启的大门正在缓缓关上,新旧法的衔接即将完成,到2019年2月8日,这种特殊的起诉期限延长方法,将没有适用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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