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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主要表现有哪些?

发布者: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9年11月12日|分类:行政复议 |3025人看过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作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其实并不抽象,比如,我们熟悉的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颁发执照等行政许可等都属于具体行政行为。通俗来说,具体行政行为就是一个会影响某个普通老百姓实体利益的行政行为。

  那么,我们怎么来判断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行为,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具体行政行为主要有哪些表现形式呢?今天我们就从以下几个方面带大家确认。

  一、主体违法

  主体违法是指行政机关超越法定权利范围、限度而作出超越自己行政职权范围的行政行为,又称为主体越权。具体有以下几类:

  1.无权限。无权限是指越权主体实施了根本就不具有职权的行为,比如行政机关作出的刑事逮捕,这种“跨界”行为自然是违法的,行为应归于无效。

  2.纵向越权。纵向越权是指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上级或者下级超越权限行使了另一方的行政职权,比如《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土地,由国务院批准,某县政府在未经国务院审批的情况下征收45公顷土地就属于纵向越权行为。

  3.横向越权。横向越权是指行政机关超越了本机关主管范围而行使了其他行政机关的职权。

  4.地域越权,是行政机关超越管辖地域范围而作出的行政行为。比如,甲县税务局到乙县征收税费。

  二、事实依据违法

  事实依据违法主要包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不真实的证据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据没有关联性的证据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据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所以,在发现事实依据有问题或者遭遇不合理威胁逼供时不要畏惧强权,更不要直接默认所有的行政行为都是合法的,从而放弃自己可以去争取的权利。

  三、适用法律依据违法

  适用法律依据违法主要表现在:将行为人的合法行为认定为违法行为;应适用甲法律,却适用了乙法律;应适用甲法的条款却适用乙法的条款;适用了尚未生效或者已经失效的法律、法规;适用了被处理行为地以外的地方性法规。

  当然在这个层面,还是建议由专业律师帮您把把关,这样不仅能明确找到适用法律方面的错误和漏洞,很大程度上能为大家合法有效地减少损失。

  四、违反法定程序

  程序是行政主体在开展一系列行政活动时所要遵守的步骤、顺序、方式以及时限。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守法定程序,程序合法是判断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重要标准之一。比如,行政处罚不该适用简易程序却适用了简易程序;审理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回避却没有回避;超过法定期限做出的行政行为等。

  五、明显不合理

  明显不合理,又称为显失公正、滥用职权,均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裁量权时明显违背了正常人的正常理性,明显超越了合理性的界限。滥用职权与明显不合理为一体两面,滥用职权则侧重于客观层面,明显不合理侧重于主观层面,均为行为违法的表现。滥用职权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不正当的考虑;(2)故意延迟和不作为;(3)不一致的解释和反复无常。之所以特别提到这三个方面,因为是大多数被拆迁人普遍遇到并反馈的问题,希望同样遇到拆迁问题的您保持理性的态度,依靠法律的时候不要错过合法期限。

  同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立法者认为当不合理到了明显程度的时候,就不再是不合理,而质变为违法。

  以上便是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五大要素。值得说明的是,五个要素均符合法律要求,具体行政行为才是合法的;反之,任一要素违法,均构成违法,所以不管是主体违法、程序违法、还是适用法定程序违法、滥用职权等均是行政行为违法的独立理由。因此,无论是在遇到征收拆迁、还是日常行政处罚中,如遇不公或者能明确判断行政行为不合法,建议大家通过法律程序合理合法地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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