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案例
近三年来,张某一家全部在外务工,农村的房屋一直空着无人居住。2011年1月底,张某回家过年时,惊讶的发现自家的房子已经变成了一堆瓦砾,原宅基地上搭起了工地施工的工棚。经询问工地的负责人得知,他家的房子和宅基地已经被当地有关部门征收了,因为不知道他的联系方式所以没通知他,为了不耽误工期,建设单位就先把他家的房子拆了。张某非常气愤,找相关部门理论,要求给自己一个说法,并要求给予全额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获得相应的补偿。
因此,上述案例中的张某,当然有权获得对其房屋和宅基地的补偿。那么应该如何补偿?
补偿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等。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标准规定。其中,征收耕地时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即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6至10倍;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以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用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产值的4至6倍。
关于宅基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的一般做法是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予以补偿,如果是选择货币补偿,补偿标准为与被征收房屋类似的房屋的市场价。
补偿方式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对宅基地征收后的补偿安置问题,作出明确要求,即征地中拆迁农民住房应给予合理补偿,并因地制宜采取多元化安置方式,妥善解决好被拆迁农户居住问题。在城市远郊和农村地区,主要采取迁建安置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拆迁补偿既要考虑被拆迁的房屋,还要考虑被征收的宅基地。房屋拆迁按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
在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原则上不再单独安排宅基地建房,主要采取货币或实物补偿的方式,由被拆迁农户自行选购房屋或政府提供的安置房。被拆迁农户所得的拆迁补偿以及政府补贴等补偿总和,应能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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