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明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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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收养和事实收养之争

作者:石明超律师时间:2021年04月14日分类:案例分析浏览:402次举报


当法律收养关系遇到事实收养关系时,收养关系如何确定?



案情简介

1993年3月, 收养人魏某时、赵某芳夫妇共同收养了一名弃婴(女),后取名为魏某娜,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条件,经有关部门同意登_上了户口。从此,魏某娜与赵某芳、魏某时夫妇形成了养女与养父母的收养关系。但现实情况是收养之后养女魏某娜并未由养父母魏某时、赵某芳夫妇实际抚养,而是一直由魏某时的弟弟魏某仁夫妇抚养。如今由于魏某娜在外欠下十余万元债务,债权人多次到魏某时、赵某芳家中讨要欠款,对他们的生活造成困扰,且魏某时夫妇与魏某娜并未共同生活,认为感情不深,遂魏某时夫妇想与魏某娜解除收养关系,以不涉及魏某娜债务纠纷。而魏某娜认为虽然不在一起共同生活,但平时也有所往来,并不是毫无感情,现魏某时夫妇因为其:债务的事情要解除收养关系让她不能接受,不同意解除。



[调查与处理]

街道调解员在了解基本情况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魏某时、赵某芳是依照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条件,并且完成了收养登记行为,魏某时、赵某芳与魏某娜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收养关系。但由于之后魏某娜.与魏某时夫妇并未在一起共同生活,而是由魏某时弟弟魏某仁夫妇抚养并共同生活,至今长达二十余年,期间魏某娜称呼魏某时、赵某芳为大伯父、大伯母,魏某时夫妇并未实际抚养魏某娜,魏某娜也并未对魏某时夫妇尽赡养义务,双方收养关系有名无实,反而魏某娜与魏某仁夫妇构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调解员随即根据双方诉求展开调解,此起纠纷得到了顺利解决。

[法律分析]

本案中,既有法律收养关系又有事实收养关系,一旦因外部原因产生纠纷,如何看待。


石明超律师,北京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地址陆家嘴金茂大厦,2010年开始从事律师行业,从业十年,北京师范大学20...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9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房产纠纷、拆迁安置、婚姻家庭、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