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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中的“分手费”问题纠纷

作者:石明超律师时间:2019年08月24日分类:案例分析浏览:279次举报


恋爱中约定的分手费若分手后对方拒不承认能否通过诉讼途径解决问题?

 

案件举例:

    20146月,重庆渝北的李某与朋友一起前往彭水旅游度假胜地阿依河漂流时,在漂流途中救下了另一船上的落水女子杨某,双方相识五个月之后便确立了恋爱关系。后来李某放弃了在渝北某公司工作的机会,转而投身到女方所在的彭水县经营一家跆拳道训练馆。20154月,双方便一起同居生活,但经常为一些琐事争吵,并且多次分分合合,因受多种因素影响,致使杨某流产。201710月李某彻底从杨某的住处搬走。


出于多方面的考虑,杨某要求李某出具一张15万元的借条作为分手之后的补偿并约定在20182月之前全部偿还完毕。201712月李某支付其中的5万元,但由于跆拳道训练馆经营不善倒闭,剩余的10万元未再支付。后杨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剩余的借款1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被告李某辩称目前经济困难不愿意支付。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相互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合法的借贷形式受法律保护,但若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借贷合同则无效。

 

律师分析:

认定民间借贷事实需符合形式和实质要件,既要有达成合意的外在形式,如借条、借款合同、口头约定以及其他可以表明双方借款合意的形式,亦要有款项的实际交付。但原告杨某除了提供一份借条之外,未提供其他任何证据予以相互佐证,甚至连借款15万元系如何产生庭审过程中的陈述也前后矛盾,亦未提供自身具备出借15万元的经济实力。基于同居关系而产生的分手费系情感债务转化而来的虚假借贷,因双方并不存在借贷合意,且违反社会公序良俗,所以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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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明超律师,北京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地址陆家嘴金茂大厦,2010年开始从事律师行业,从业十年,北京师范大学20...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98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拆迁安置、房产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