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明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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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股权怎么分割?

作者:石明超律师时间:2019年08月2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77次举报


一、案情   


小薇的先生比她大6岁,小伟认识小薇的时候已经事业有成,和朋友一起开设创业公司A,持有公司60%的股权。两人婚后育有一儿一女,小薇在小女儿上初中的时候,飞到加拿大陪读,小伟则在国内继续经营公司。近一年,小薇发现小伟有外遇,于是提出离婚,两人协商不成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财产。两人婚后购买的房子和车子在分割时并无太大争议,但是当小薇提出要求分割小伟在创业公司A持有的60%的股权时,小伟不同意。创业公司A经营状况良好,净资产达到8000万元,但是最近3年,公司一直未分红。


二、律师分析

1、能不能分股权?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由于小伟在婚前已经持有的创业公司A的股权,因此该60%的股权为婚前财产,结婚后仍然属于小伟个人所有,离婚时,小薇是无权要求分割该股权的。


2、股权投资收益算谁的?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孳息指的是从原物中所出的收益,通常分为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两种。天然孳息比如:植物结出的果实、动物的产物如鸡蛋、羊毛;法定孳息比如:存款利息、有价证券收益、未经共同经营管理的房屋租金等收入。自然增值,是指该增值发生的原因是因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而致,与夫妻一方或双方是否为该财产投入物资、劳动、努力、投资、管理无关。根据这些规定,小伟参加公司的经营管理,投入了劳动和努力,对公司的重要事项进行决策,因此股权的投资收益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孳息和自然增值,应当认为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因此,在离婚的时候,小薇有权要求分割。


3、哪些资产可以分割?


分割股权增值,会涉及到《公司法》和评估准则等一系列问题,非常复杂。但有个原则必须明确,公司的资产是独立于个人的。在实践中,有些客户起诉离婚时要求分割公司的未分配利润、净资产、分给公司的拆迁款等,这些都是属于公司的财产,不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不能分割。但比如公司把利润分给股东,那么这种分红就属于投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离婚的时候可以主张分割。


4、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


在实践中,如果股权增值已经全部分红,那么离婚时只需要分割分红即可。但如果增值部分没有分配,仍然属于公司资产,则法院一般通过评估来确定增值,由持股股东继续持有,给予非股东方补偿。由于股权包含财产性权利和事务参与权,特别是事务参与权具有较强的人身专属性质,所以,由一方继续持有股份,给予对方作价补偿这种方式,更合情合理,并且对公司的经营更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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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明超律师,北京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地址陆家嘴金茂大厦,2010年开始从事律师行业,从业十年,北京师范大学20...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9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房产纠纷、拆迁安置、婚姻家庭、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