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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下学校安全防控相关的法律问题

发布者:温海宁律师|时间:2020年03月19日|分类:求学教育 |679人看过


新年伊始,新冠肺炎疫情迅速蔓延,令人猝不及防。学校作为教育和守护学生的重要阵地,人员密度大、流动性面临严峻的疫情防控形势学校采取何种防控措施才能有效且合法呢?

一、学校防控义务及注意事项

1.开展应急和预防知识教育

依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十条规定,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条规定,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健康知识和传染病预防知识的教育。医学院校应当加强预防医学教育和科学研究,对在校学生以及其他与传染病防治相关人员进行预防医学教育和培训,为传染病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2.合法合规开展教学活动

教育部印发《关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在线教学组织与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采取政府主导、高校主体、社会参与的方式,共同实施并保障高校在疫情防控期间的在线教学,实现“停课不停教、停课不停学”。

河北省教育厅出台相关指导意见要求学校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对中小学生学习、生活的管理与指导,实现推迟开学期间“停课不停学”,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中小学教育教学的影响

教育部等有关部门还提出小学低年级灵活安排,其他学段限时限量避免超时超前过快学习,保护学生视力,防止增加学生不必要的负担。不得违反相关规定安排教师超前超限超纲在线教学,不得要求教师在正常休息时间进行授课。

3.不得提前返校

河北省教育厅根据目前疫情发展情况出台一系列防控指南,要求我省各级各类学校春季学期开学时间不早于3月1日,各级各类学校要通知学生严格按照规定时间返校,不得提前返校。各教育培训机构在正式开学前不得进行线下教育教学服务。加强学校和幼儿园进出人员管控,实行严格的身份登记和测体温制度,减少非必要的教职工进出。在延迟开学期间,校外学生未经批准不得返校。

4.做好防控、排查、报告工作

河北省教育厅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防控工作要求,制定了我省教育系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工作指南,要求学校成立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应对新冠肺炎的应急预案、工作方案,建立领导责任制,并将责任分解到部门、单位和个人。协助、配合、服从政府部门组织开展的防控工作,如实提供有关信息,对到过疫情重点地区或与确认病人有密切接触的人员,主动报告,做好开学前预防控制工作、配合做好疫情处理等工作、加大开学后防控力度等。落实每日晨午检制度和日报告制度,做好学生健康状况统计和上报工作。加强校园管理,对校园重点场所进行消毒。引导师生正确认识疫情,科学防护,不外出、不聚集,不轻视、不恐慌,坚决阻止疫情向校园蔓延。

二、防控不利的法律责任

学校是防控战“疫”的重要阵地,要求学校需要按照规定履行各项义务、完成各类职责,如未能尽职尽责完成落实疫情防控的各项工作要求,单位及相关单位可能面临相应法律责任及风险。学校擅自提前开学、组织学生提前返校、违规组织集中补课、敷衍塞责导致在线教育教学工作流于形式等行为,都将受到严肃查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绝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以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三、温馨提示

1.学校可以线上教学、空中课堂等合理形式,开展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同时增加对教职工的传染病防治知识技能的培训内容引导师生正确认识疫情,科学防护,不外出、不聚集,不轻视、不恐慌

2.科学安排教学任务,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进度,避免超前教学、形式化教学。切实保障广大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对加班教职工要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和有关规定支付加班报酬。

3.根据国家及我省具体要求,结合疫情发展情况,安排合理开学时间,避免任何形式的不必要的人群聚集。

4.按国家和省里防控统一要求,做好统计汇报工作,但同时要注意保护学生及教职工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产生疫情防控的其他负面影响。

5.鉴于开学后人员流动性较大,学校应及时了解、登记学生及教职工的人员信息情况,为疫情防控提供信息支持,发现情况及时上报。不要放松警惕,尤其是做好开学后必要的防疫物资储备,如体温枪、消毒液等,细化防控方案及应急预案,一旦出现确诊或疑似病例,早发现、早上报、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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