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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履薄冰仍频频“踩雷”——食品行业五大法律痛点

发布者:无锡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1日|分类:经济仲裁 |906人看过


如履薄冰仍频频“踩雷”——食品行业五大法律痛点

/黄思思   上海市协力(无锡律师事务所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当前从中央到地方都对食品安全工作高度重视,每当发生食品安全事件都会成为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历次修订的过程来看,食品安全的监管和执法力度正在空前增强。不少食品从业者无法适应当前高压形势下的生产经营模式,如履薄冰却还频频踩雷,只能无奈退出食品行业,剩下的众多从业者往往在巨大的风险和微薄的利润中煎熬。笔者拥有多年食品行业监管和执法经验总结了以下几点法律痛点和防控措施,以供食品从业者参考。

痛点一:食品被检出不合格无法溯源

收到监管部门送达的检验不合格报告,大部分从业者是一脸茫然,面对随之而来的行政处罚也无所适从。除非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故意所为,当前的抽检不合格的原因集中在原料的带入微生物项目超标上。

针对原料带入,痛点的根源在于许多企业索证索票不到位,导致问题无法溯源,造成的损失只能自己承担。对此,《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五十三条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采购,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其中如果从业者是企业,还应建立查验台账。实际上,进货查验不仅是法律的要求,更是食品从业者保护自身的法宝对于原料来源众多的复配性产品,从业者还需要再往前走一步,在采购合同中约定抽检不合格的损失赔偿对产品进行留样,发现问题后对留样进行检验,以便向上级追溯,否则在众多供货者和不同批次的原料中大海捞针也是非常困难。

针对微生物项目超标,其痛点在于《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和《GB 4789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标准》均明确微生物项目不得复检,这使得一份检验报告起到一锤定音的作用,后续在技术层面很难找到救济途径;此外,微生物项目影响因素较多,原料带入、设备清洁度、加工过程、存储方式和人员流动均有可能,一旦排查不出问题,极易造成连续的抽检不合格。对此,企业应当建立ISO22000和HACCP体系,对照体系进行逐项排查;严密检视生产经营全过程的卫生控制管理,尽力使生产环境和生产设备保持封闭,物料、人员的出入口严格把控具备条件的,应当在生产环节的末端增加杀菌工艺,利用臭氧紫外线等措施,对食品和包装进行灭菌处理,设置微生物管控的最后一道关口。企业出厂检验也不可走过场,切忌擅自缩短自检过程微生物的培养时间,以期获得准确的数据,尽早发现问题,把隐患扼杀在萌芽状态

痛点二:是否属于食品原料模糊不清

上海浦东新区某企业用红豆杉泡酒,厦门某超市销售卤料中添加了当归,福建某公司在其生产的枇杷膏中添加了川贝,以上食品中添加的红豆杉当归、川贝均被认定为是违法添加,生产经营者或受到罚款,或遭遇消费者索赔。

此痛点的根源在于,中国地大物博,食品原料浩如烟海,很多看似在民间有食用习惯的物质,用于生产经营却被认定是违法添加。对此,从业者应当将卫生部门发布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和《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予以备存,其中明确可添加于普通食品的仅限于《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所列的物质,其他一般被认定是药品或者是非食品原料,禁止添加普通食品中,不在名单中的、存疑的物质,应当咨询监管部门,获得认可后方可使用

痛点三:添加剂的用法用量难以掌控

关于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一方面是原料中可能带入对策在第一节中已说明,充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理清原料中的添加剂成分,完善供货方的合同约定进行留样管理;另一方面是某些企业对添加剂的管理粗枝大叶,缺少对添加剂库存、使用操作规范、“四专”制度的把控,建厂时购买的分析天平闲置不用,添加时纯粹凭感觉操作,稍有不慎即涉入雷池。

对此食品行业从业者首先应当研习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明确生产经营食品的添加剂的使用范围以及其次食品添加剂使用必须建立管理制度,专人管理、专人领专人使用、专柜存放,添加过程中应当遵守操作规程,使用计量器具,依据标准酌量添加

痛点四:广告宣传不虚假仍构成违法

杭州某炒货店,因在包装袋上印有杭州最好的炒货店铺被处罚款20万元;北京某公司在网站上销售杂粮粉,声称具有降血压、通便等功效,处罚款200万元

按照传统朴素的理解,广告宣传只要实事求是,即不构成违法,但食品作为一个特殊行业,广告宣传上还有一些特殊的要求。其中广告法第九条明确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此类绝对化用语的弊病在于,任何产品的优劣都是相对的,具有地域或者时间阶段的局限,使用这的绝对化用语,违背事物不断发展变化的客观规律。此外,《食品安全法》和广告法明确,食品广告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该处要点在于,中国有以食代药的民间传统,某些食品客观上是会身体起到一些辅助的功效,但这些食品未进入药用渠道,所称功效未通过临床等法定手段得以验证,是否存在副作用,食品从业者的自说自话易误导消费者,因此即便功效真实存在,仍然于法不容。

痛点五:应付投诉举报牵扯大量精力

食品从业者所售的食品只要是直接面对消费者,多少都曾遭遇投诉举报,一旦有了投诉举报,从业者就要面对两件事情一是消费者的索赔,二是监管部门的查处时间短则几天,长则数年,牵扯大量时间和精力往往还得不到的结果。对此,从业者除了苦炼内功,提产品品质,做到合法合规经营尽量减少投诉举报数量外,还需要投诉举报的处理讲究方式方法。

首先,关于职业举报人是否属于一般消费者,是否有投诉、举报和起诉。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当前的主流观点是,职业举报人只要是真实购买了商品,不是通过夹带问题商品进行敲诈勒索,原则上投诉、举报和起诉不受身份的限制。其原理是中国的法律主要规制的是人的行为,而非人的身份,职业举报人也并非一个法定的概念,他们和普通公民一样享有买卖商品的基本权利

其次,受到投诉举报后,除了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外,是否满足购买者的要求,对其进行赔偿。对此有的从业者选择赔偿来息事宁人,有的选择一概不赔任由事态发展,其实两种选择均不足取。从业者首先应当研判投诉举报的定性:如果是标签问题,判断是否属于标签瑕疵;如果是广告宣传问题,判断是否构成虚假,是否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如果是违法添加问题,需判断添加物是否有可添加的依据;如果是食品流通环节,需考量上家是否可追溯;此外,还需结合产品数量,事件影响程度等进行综合研判,并咨询律师等专业人士,最后决定处理方案切不可简单地一刀切,失去大事化小的机会

以上是笔者根据多年实践经验,站在为食品企业服务的角度,总结出的几条典型思路。诚然,食品行业的痛点还有很多,我们将继续在此领域进行深耕,更多地为企业规避风险,创造价值。

 

作者简介:黄思思,同济大学建筑与土木工程硕士,东南大学电子工程学士,曾就职于政府部门并担任公职律师,长期从事食品企业的监管和执法,20194月加入上海市协力(无锡)律师事务所,专业领域涵盖食品药品、知识产权、公司风险防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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