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印发关于执行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余额
协作备忘录的通知
各区市法院、开发区法院,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执行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余额协作备忘录》已经由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8月8日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执行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余额
协作备忘录
威中法〔2017〕38号
为完善我市住房公积金执行协调联动机制,规范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的工作程序,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就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的执行及协作事宜达成共识,意见如下:
一、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应遵循穷尽执行的原则。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应先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先行执行被执行人其他财产,在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者查封的财产不宜处分时,才可冻结或者扣划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
二、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居住条件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凭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扣划通知书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强制执行。
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只能冻结(禁止被执行人提取),不得扣划:
(一)经人民法院核实,并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中注明被执行人(家庭)无住房且正在租房居住的;
(二)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实,被执行人(家庭)的住房正处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三、在财产调查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有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法院可凭执行裁定书及协助冻结通知书,对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冻结。
四、人民法院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建立点对点网络财产查控核信息共享机制,在线出具执行证件和法律文书。
五、人民法院加大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的执行力度,维护住房公积金中心的合法权益及其正常管理秩序。
六、全市法院和两级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在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分别向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报告,由市中院执行局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协商解决。
抄送:省法院,市委政法委,市执行协调联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存档。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7年8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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