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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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是以房产证为准还是以户口本为准?

发布者:李卫律师|时间:2019年06月27日|分类:拆迁安置 |1776人看过


普法小课堂

我想请问下,如果动迁的话,是以房产证的名字为主?还是户口本的名字为主呢?

师解答:

您好!目前上海市的房屋动迁主要分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宅基地上房屋征收两种。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取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后,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一般来说,有房产证的属于私房,登记的产权人为被征收人,被征收人获得征收利益后,需要负责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实际使用人,与户口并无直接关系,但户口对于认定为被征收房屋的使用人具有一定作用。

如果是公房被征收,则征收利益属于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共有,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此时,户口是认定共同居住人的重要标准。

此外,无论是公房还是私房的征收,如果符合相关的征收政策,在被征收房屋处有户口的人员可能被认定为困难人员得到相应的托底保障费,这部分征收利益应当归其个人所有。

宅基地房屋征收: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动迁补偿一般分为房屋补偿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

地上物(主要是房屋)的补偿,应当归属房屋权利人。许多地方已经建立了农村房屋所有权登记制度,已经登记的农村房屋则主要依据登记确定权利人。未登记所有权的房屋,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宅基地房屋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条,在确定宅基地房屋权属时,应综合考虑土改证、宅基地使用证、建房用地审批等文件上核定的人员,以及房屋新建、翻建、改扩建等情况。分以下集中情况:

1、系争房屋经土改登记,未经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及未新建、翻建、改扩建的,以土改时登记的权利人为房屋的权利人。

2、系争房屋经土改登记及农村基地使用权登记,未进行新建、翻建、改扩建的,以土改登记及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核定人员为房屋的权利人。

3、系争房屋虽经土改登记,但在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前后新建、翻建、改扩建的,以农村建房用地审批文件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核定人员为房屋的权利人。当事人以土改登记为证据主张房屋产权的,不予支持。

确定宅基地房屋权利人的具体产权份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仍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人以及对系争宅基地上房屋一直进行维修、保养等义务的权利人利益。

根据上述意见,户口在确定宅基地房屋权利人的具体产权份额时,是一个考虑的因素。

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款的分割,鉴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身份属性,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提供给本集体成员享有的,并且按户计算。当一户出现人口减少,宅基地仍是由一户中剩余的成员共同使用,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则由该户剩余的成员共同所有。

若该户已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虽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在他处已经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该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一般由该户房屋原权利人的继承人取得,但集体经济组织明确表示反对的除外。

由于宅基地使用权按户计算,故户口对于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款的分割具有较为重要的作用。

综上,在不同类型的房屋征收中,如果有产权证的,登记产权人是较为重要的征收利益确定标准,而户口的重要性则根据被征收房屋的性质和征收补偿项目的不同性质而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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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有一位亲戚在房产中介于2016年买了一套动迁房,当时上家产证还没有办,就双方签约了买卖合同,合同上只有上家母亲一个人的名字,亲戚就把那套房子买下了而且还付清房款。前年上家已把房产证办好了,但是房产证上写了上家母亲和女儿二个人名字。现在我的亲戚准备把房产过户,可是上家不肯过户了说是她女儿在合同上没有签字。要过户在要加钱。我想请问一下当时签约的那份买卖合同有用吗,还有上家要加钱有法律可以制止吗?

李律师解答:

您好,首先,根据您的描述,一般情况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即使上家母亲是无权处分,也不影响合同的有效性,所以买卖合同应当是有效的。

其次,涉及到该买卖合同能否继续履行的问题。要根据动迁协议、安置房配售单,房产登记方式等确认上家母亲在签订合同时是否是该房屋的唯一权利人,以及上家女儿是否对买卖合同知情并认可等情形来确定。如果无法继续履行,则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上家母亲返还房款、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等,具体赔偿金额要根据合同约定、实际损失以及在缔约过程中买家有没有尽到注意义务等来确定。

律师您好!我买了精装修房,搬进两年半,现在两个卫生间大理石台面出现裂缝及脱落。开发商说已过保,消保委也说过保。我感觉很郁闷,小区有许多住户都有这情况,说明是质量问题。请问律师我该如何维权?谢谢

李律师解答:

您好,目前您与开发商之间的纠纷属于因质量问题引起的房屋买卖纠纷,应当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合同法》第158条规定,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根据您描述的情况,该大理石台面已经过保,距离房屋交付也超过了2年,故在法律上推定该房屋(包括装修)质量符合约定,要证明出卖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台面存在质量问题的难度较大。


律师您好!我今年3月初上老年大学,想买辆车,付了全款到车行公司账户,却被告知,公司账户冻结,车行也不愿意还我钱或者是给我车,就一直拖到现在。我想请问律师,这种情况下我该怎么办?

解答:

您好,建议您起诉要求对方履行车辆买卖合同,如果确实因某些原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则您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让对方返还买车款并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等。


律师您好,我现在住在一个老式小区的二楼,一楼的住户在天井内搭建了违章的建筑,同时还将防盗窗及雨棚搭的非常大,导致我所居住的二楼在防盗安全上存在非常大的安全隐患并导致我无法晾晒衣服。因此我们联系了城管,但得到的回复是:由于是老式小区,所以他们无法处理。我想请问律师,这种情况下我如何维权解决此事呢?谢谢!

律师解答:

您好,首先,您可以通过居委等开展调解;调解不成的,建议您先继续通过向相关部门投诉、拨打12345市民热线等方式反映您的诉求,由行政部门对是否属于违章建筑以及如何出里的问题作出认定并给予您答复。此外,您也可以向法院提起排除妨害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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