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汪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70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和被告谢某经人介绍认识后,2017年9月27日至2017年12月3日期间,被告谢某以替儿子缴纳取保候审保证金、帮儿子购买奥迪汽车、上牌照、帮朋友资金周转、自己开店资金周转等理由先后分七次向原告总计借款75500元。原告有被告出具的借款凭证、微信转账记录、银行流水为证。数笔借款中,有的约定周期为十天,有的约定了具体还款日期。被告谢某与被告吴某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系两被告共同债务。借款到期后,被告谢某只归还了借款本金5000元,剩余70500元没有偿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故原告只能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尽快偿还欠款。
被告谢某欠原告借款人民币59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谢某偿还通过微信转账借款11500元的诉求,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