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晗律师

  • 执业资质:1340120**********

  •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公司法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王某与董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伍晗律师|时间:2019年05月16日|分类:侵权 |144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2018)皖1203民初1211号

原告:王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晗,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丹,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某某,男。

原告王某与被告董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不当得利300000元人民币,支付原告利息26100元(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8年3月23日,款清息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合肥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员工,被告系蒙城县某某生态农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2016年初原、被告分别代表自己所在的公司洽谈位于蒙城县某某大厦的装饰工程,被告告知原告该装饰工程可以签订,但是原告必须先支付300000元履约保证金,该《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前先支付100000元,《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再支付200000元。原告于2016年2月6日给被告转款100000元,2016年3月23日又给被告转款200000元。但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承包方应当向发包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且被告也没有将300000元履约保证金交付给蒙城县某某生态农业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假借签订合同名义向原告索要款项没有合法根据,原告的财产权益因被告的行为而受损,为此提起诉讼。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徽商银行转款凭证一张、中国农业银行转款凭证一张,证明原、被告分别代表自己所在的公司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履约保证金,被告假借签订合同名义向原告索要款项,且原告已支付300000元给被告,被告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

被告董某某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个体经营,多年经营装饰装修生意,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年初,被告告知原告蒙城县某某大厦的建筑装饰工程可以签订,但是原告必须先支付100000元履约保证金给被告,合同签订后,原告再支付200000元履约保证金给被告。原告于2016年2月6日通过徽商银行给被告转款100000元,2016年3月22日原、被告分别代表自己所在的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没有约定履约保证金,2016年3月23日原告又通过中国农业银行给被告转款200000元,但该合同签订后未履行。原告当庭表示放弃对利息的请求。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徽商银行转款凭证一张、中国农业银行转款凭证一张及原告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对原告陈述的事实和证据进行抗辩和质证,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没有合法根据收取原告300000元,取得不当利益应当返还。原告当庭表示放弃对利息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董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某3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92元,减半收取3096元,由被告董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艳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雯君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