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某地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案——向德富律师代理受害人成功维持原判
本案系一起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和保险合同纠纷。受害人尹某某因交通事故当场死亡,其近亲属彭某某、尹某某委托向德富律师代理诉讼,向肇事司机、车主及保险公司主张赔偿。
一审中,保险公司以肇事司机存在驾车逃逸行为为由,主张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赔。向德富律师在代理过程中,重点围绕保险公司是否就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展开论证。经查,案涉车辆商业险的投保过程存在重大瑕疵: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违规使用他人手机操作投保,保单上显示的投保人与实际车主素不相识,保险公司无法证明其已向实际投保人或车主就免责条款进行了有效提示和说明。
向德富律师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仅以采取了设置勾选、弹窗等方式为由主张其已经履行提示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对免责条款进行了特别提示,相关免责条款依法不发生效力。
一审法院采纳了向德富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九十二万余元。保险公司不服上诉后,向德富律师在二审中继续据理力争,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向德富律师凭借对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深入理解,成功为受害人家属争取到了保险公司的全额赔偿,充分体现了律师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的专业代理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