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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道中介报备确认客户后开发商另寻中介成交,二审认定开发商构成跳单需全额支付佣金

发布者:祝辉良律师团队律师 时间:2026年07月21日 2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详细情况

某房产渠道中介公司与开发商签订项目渠道服务合同,约定中介可推荐购房客户,客户到访前完成线上报备、到场共同签署客户信息确认单,即锁定中介推荐身份;客户自末次到访起享有 90 天保护期,保护期内客户与开发商网签购房合同,开发商需按房屋总价款 3% 支付渠道佣金。 中介公司依托棚改项目资源获悉企业客户有商业房产安置需求,提前向开发商报备客户信息,并在客户实地看房当日,与开发商工作人员共同签署客户信息确认单,书面确认该企业客户归属该中介渠道。 后续该企业客户与第三方中介机构签订委托购房协议,第三方中介向客户出具市场调研报告。开发商在客户到访后,未与原中介跟进对接交易,另行与第三方中介签订渠道合作协议,最终在客户首次看房后超 90 天保护期时,与该企业客户完成网签购房合同,并向第三方中介全额支付渠道佣金。 原中介起诉要求开发商支付全额渠道服务费,一审法院以中介未完整跟进签约、成交超出客户保护期、客户否认接受中介服务为由,驳回中介全部诉求。中介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核查证据后认定,中介已向开发商提供核心交易机会并完成客户锁定确认,开发商绕开原中介、通过第三方完成交易,构成中介合同下的跳单行为,改判开发商全额支付约定佣金。

律师专业点评

本案是房产渠道中介 “跳单” 纠纷典型改判案例,核心厘清了中介跳单行为的认定标准。首先,中介服务的核心价值是提供独家交易信息与对接机会,双方共同签署的客户信息确认单,属于开发商书面认可中介渠道贡献的关键凭证,即便购房客户未直接和中介建立委托关系,也不影响中介渠道身份的成立。 其次,多中介并行服务场景下,判断跳单的关键在于最终交易是否依托前序中介提供的客源信息。本案中客户确定选购案涉房产、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的时间,早于开发商与第三方中介建立合作的时间,足以证明交易基础来自原中介的客户推荐,开发商另行委托第三方中介仅为规避佣金支付。 同时本案明确法律适用规则:案涉交易事实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但旧《合同法》未明确跳单责任,依据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可适用民法典中介合同跳单条款裁判。合同约定的 90 天客户保护期不能成为开发商恶意阻断交易、规避佣金的理由,开发商消极对接、另行委托第三方促成交易,属于利用中介信息却逃避付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全额报酬支付义务。

行业实操建议

1.渠道中介签约与履约留存完整证据:签订渠道服务合同务必加盖双方公章,客户报备留存线上系统记录、微信沟通记录,客户到访必须签署双方共同确认的客户信息确认单,留存现场沟通、带看、跟进交易的全部凭证。

2.持续跟进锁定客户保护周期:客户首次到访后,主动持续对接开发商跟进交易进度,客户二次、多次看房时及时重新签署客户确认单,顺延客户保护期,避免出现成交超出保护期的争议。

3.开发商规范渠道管理:同一客户存在多家中介推荐时,优先以最早完成书面确认的渠道为准,不得刻意阻断首推中介对接、另行委托其他中介成交;若对渠道归属存在异议,应书面催告中介补充履约材料,不得直接绕过中介结算第三方佣金。

4.纠纷维权路径:遭遇开发商跳单拒付佣金时,可调取征收安置协议、房款支付凭证等佐证交易契机来源,依据民法典跳单条款主张报酬,一审不利时及时上诉,重点提交客户确认单、前期报备记录等核心确权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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